64萬企業 獲利須先分紅員工

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五一勞動節送給勞工賀禮!立法院會昨(1)日三讀通過「加薪四法」中的公司法修正案,規定公司章程應明訂將當年度部分獲利作為員工酬勞;提案的國民黨黨鞭賴士葆表示,草案準用於有限公司,只要屬於公司型態幾乎都受到規範,順利三讀意味「向分配正義邁進一步」。

經濟部表示,未來凡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都適用,扣除兩合公司型態外,約64萬4千多家企業將強制適用。

根據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條文,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員工酬勞可以股票或現金為之,由董事會以董事2/3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報告股東會;但草案也增列但書,「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賴士葆指出,原本公司法235條就有盈餘分配給員工的規定,也就是企業獲利要先繳營所稅後,再分配紅利給員工;這次修正通過條文,則是企業有獲利要分配酬勞給員工,再去繳營所稅,也就是費用化概念,這種先照顧員工的精神是本案通過重點。

對外界批評「看得到吃不到」,賴士葆認為,金管會曾表示,去年企業獲利頗豐,今年分派的現金、股利總計上兆元,創歷年新高,但勞工加薪的卻不到6成,因此強制企業將分紅費用化、明訂在公司章程中,仍具意義。

親民黨立委李桐豪指出,這次修法不只將員工分紅費用化,發給員工股票的類型更沒有限制,包括公司持有庫藏股、限制性股票等,都涵括在內。

至於「加薪四法」中的其他三法,包括工廠法、勞基法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案,因無共識,仍待朝野協商。賴士葆表示,加薪四法只過了一個公司法,雖不滿意但是可以接受,因為至少它向分配正義邁進一步。

國民黨文傳會主委林奕華表示,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就任之後積極推動「加薪四法」,其中最重要的公司法修正案順利通過,原公司法條文規定,盈餘分配的對象是股東、員工及董監事;新修正案通過後,企業獲利將優先分配給員工,改變公司獲利的分配順序。

她說,此案通過後,象徵台灣社會往分配正義邁進一大步,國民黨仍將持續推動通過其餘加薪法案,促使財富分配更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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