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之採認標準,依照行政院勞委會「技術士技能檢定保母人員職類單一級申請檢定資格」所訂之4項資格為準,
1.中華民國93年以前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辦理累計時數至少80小時托育相關訓練合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者。
2.中華民國93年以前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取得之甲、乙、丙類訓練證書者。
3.中華民國94年以後修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訓練課程」之保母人員、教保人員或保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書者。
4.其他領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幼托相關訓練或進修班結業證書者。相關訓練或進修,學分數不得少於20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360小時;保母類專業訓練或進修,學分數不得少於7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12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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