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生育津貼一覽表
(內政部戶政司103.1.15臺內戶字第1030072001號書函請地方政府提供資料,業經103年2月19日彙整,詳細規定請逕洽各地方政府)
縣市別 |
補助要點 |
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
補助金額 |
實施日期 |
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機關名稱及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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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
新北市政府發放婦女生育獎勵金補助要點 |
1.補助對象:100.01.01起出生,並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 2.申請條件:新生兒母或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ㄧ,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 (1)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2)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之未婚婦女。 (3)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1款規定。 備註:102年補助37,555人。 |
每1胎次新生兒補助生育獎勵金20,000元;雙胞胎補助40,000元;3胞胎補助60,000元;4胞胎以上類推之。 |
100.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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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戶政科 本市境內1999、 02-29603456 轉8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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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
凡設籍本市,列冊為低收入戶扶助人口之本市婦女,提供生育補助服務。 備註:102年補助85人。 |
補助標準:每次補助20,400元 |
94年起開辦,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社會救助科 本市境內1999、 02-29603456 轉56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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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
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生育獎勵金) |
符合下列規定,於100.01.01(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1.新生兒出生時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備註:102年補助25,577人。 |
每1新生兒發放20,000元。 |
100年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民政局 02-27256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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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
1.產婦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補助: (1)一般生產者,且新生兒業經完成出生登記。 (2)懷孕3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3)未接受其他政府單位同性質補助(包括民政局「助妳好孕」專案之生育獎勵)。 2.申請人應自生產、流產或死產之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受理日期以郵戳為憑)。 備註:102年補助8人。 |
每胎補助16,5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208889 轉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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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
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
1.補助對象:臺中市市民。 2.申請條件: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1)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備註:102年補助24,542人。 |
生育津貼按胎兒數發放之;金額為單胞胎10,000元,雙胞胎30,000元,3胞胎以上,每胞胎20,000元。 |
103.01.01 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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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 婦女及兒少福利科 04-22289111 轉37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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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
1.補助對象: (1)一般生產者。 (2)懷孕3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2.補助條件: (1)生育補助 A.本市列冊低收入戶,符合分娩3個月內之一般生產者得申請生育補助。 B.領取本項生育補助者,可同時請領臺中市生育津貼。 (2)產婦營養補助 A.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分娩3個月內之一般生產者或妊娠滿3個月自然流產或死產者之產孕婦。 B.產婦或自然流產、死產者列冊低收入戶之時間若於生產後,於列冊時間起算比例差額補助,一般生產者申請嬰兒營養補助亦同。 (3)嬰兒營養補助:本府列冊低收入戶之設籍本市出生3個月內之新生兒提出申請。 以上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可併一起申請。 |
1.生育補助:每胎補助10,200元整,雙胞胎補助20,400元,依此類推。 2.產婦營養補助:補助一般生產者分娩前後各2個月(共計4個月),或妊娠滿3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前後各2個月(共計4個月),每月補助4,000元,計一次發放。 3.嬰兒營養補助:每個嬰兒每月補助1,800元,一次補助12個月,共計21,6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社會救助科 04-22289111 轉37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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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
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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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新生兒於99.12.25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1)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2)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市連續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前項第2款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不受第1項第2款「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2.申請生育獎勵金,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備註:102年補助14,654人。 |
產婦生產之第1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6,000元;第2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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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11 開始實施, 103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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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06-6322231 轉6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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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
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 |
1.補助對象:新生兒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且新生兒之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 (2)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1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 2.申請條件: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6個月內,備妥身分證、印章及郵局存簿封面影本,至新生兒設籍區域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備註:102年補助21,235人 |
同一父或母所生之第1、2名新生兒每名6,000元,第3名以後每名46,000元。 |
99.01.11 開始實施, 另自99.04.01起提高第3胎以上生育津貼補助金額,103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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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7-3368333轉2451-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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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 |
「宜蘭縣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作業要點 |
需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且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 1.凡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縣1年以上,具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外籍新娘含大陸籍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縣縣民結婚且居住滿6個月以上者),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2.無婚姻關係或未成年者設籍本縣1年以上,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且實際居住本縣並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同縣市之遷動不計)。 3.懷孕滿5足月以上之早產兒、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雖未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者,仍得申領。 4.生育婦女如於產後已故者,得由其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 |
每胎補助5,000元,如為雙胞胎以上者,補助金額以胎兒數增給,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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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7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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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03-9328822 轉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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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
1.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者。 2.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前項第1款所稱現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1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每育1新生兒補助10,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新生兒以申請1次為限。 |
99.01.01 開始實施, 103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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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03-9328822 轉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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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市 |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1.補助對象: (1)產婦或配偶在本市連續設籍1年以上,且繼續居住者,並在本市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2)外國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以夫在本市設籍1年以上者,可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補助。 ※辦理時間: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並於該年度經費用罄時截止申請。 2.申請程序: (1)申請時需檢附資料:全戶戶籍謄本正本1份;新生兒出生證明1份;申請人金融機構(農會或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1份;申請人印章。 (2)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附前項相關文件至各里里辦公處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 3.資格審定及補助費之核發: (1)由各里里辦公處隨時受理申請並確實調查,於資料收齊後函報本所核定。 (2)本所審核後,應將核定情形函轉通知各申請人及各里里辦公處,對於符合補助條者,應於翌月10日前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
每胎補助10,000元。(雙胞胎以上按實際胎兒數補助) |
98.01.01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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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市公所 03-9325164轉504 |
羅東鎮 |
羅東鎮產婦營養補給費補助計畫 |
補助對象: 1.本鎮鎮民妊娠滿20週以上之生產事實(生產或流產)者,產婦或配偶已設籍本鎮並實際連續居住達1年以上,且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鎮鎮民。 2.生育之婦女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由其配偶提出申請;其配偶需設籍於本鎮1年以上。 |
每育1名新生兒補助10,000元(包含流產)。 |
103.01.01 ~ 103.12.31 |
羅東鎮公所 社會課 03-9545102 轉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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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澳鎮 |
宜蘭縣蘇澳鎮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
1.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本鎮達1年以上者。 2.本人為未婚生子者,現設籍本鎮達1年以上者。 3.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鎮鎮民者。 ※前項第1、2款所稱現設籍本鎮達1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一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每育1新生兒補助5,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新生兒以申請1次為限。 |
102.08.01公告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蘇澳鎮公所 03-9973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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礁溪鄉 |
礁溪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1.補助對象:產婦。 2.申請條件:產婦或配偶在本鄉連續設籍1年以上並在本鄉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3.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每胎補助10,000元,雙胞胎以上者,補助費依新生兒數增給,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 |
97.01.01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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礁溪鄉公所 03-9881311 轉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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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鄉 |
宜蘭縣五結鄉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
1.本辦法請領對象為設籍本鄉且符合下列資格之生育婦女: (1)設籍本鄉達6個月以上、或設藉本鄉未達6個月但其配偶現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者、或外籍配偶其居留地址設於本鄉其配偶現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者。 (2)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鄉鄉民者。 ※前項第1款所稱現設籍本鄉達6個月或1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6個月或1年,設籍本鄉中途未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 2.符合第3條規定之生育婦女,每生育1新生兒發給5,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依新生兒數計發津貼,每1新生兒申領1次為限。 3.生育婦女如於產後亡故者,得由其家屬檢具除戶戶籍謄本,依民法繼承順位適合資格申請人申領。 4.符合本辦法申領資格之生育婦女,檢具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印章及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至本所社會課申請,委託他人申請需備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
每生育1新生兒發給5,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依新生兒數計發津貼,每1新生兒申領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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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7.13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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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鄉公所 社會課 03-501115 轉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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壯圍 鄉 |
宜蘭縣壯圍鄉婦女生育補助津貼實施辦法 |
新生兒於父母之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壯圍鄉,且新生兒戶籍登記為本鄉者。 |
5,000元。 |
100年開始辦理。於102年1月1日修正,103年持續辦理。 |
壯圍鄉公所 03-9771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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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山鄉 |
新生兒滿月禮 |
新生兒辦妥戶籍登記為本鄉鄉民者。 |
禮券600元。 |
99.06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員山鄉公所 社會課 03-9231991 轉401、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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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鄉 |
三星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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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助對象:產婦或配偶在三星鄉連續設籍1年以上,並在三星鄉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2.申請條件:須於新生兒出生後翌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每胎並以申請1次為限。 |
每胎補助5,000元整,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
98.01.01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三星鄉公所 社會課 03-9892018 轉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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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鄉 |
宜蘭縣大同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補助對象: 1.夫妻之一方或未婚婦女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將新生兒設籍本鄉者。 2.符合前款之婦女,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難產、夭折)者。 ※前項第1款設籍本鄉係指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
每胎補助5,000元,新生兒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 |
97.07.15 開始實施, 100年5月31日修正,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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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03-9801004 轉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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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澳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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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南澳 鄉婦女生育 補助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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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生育婦女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設籍本鄉至新生兒出生滿1年以上,並於產後將新生兒設籍本鄉者,得申請本生育補助,新生兒每人補助5,000元,生育者未婚亦同。 2.符合資格之婦女於產後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之一檢具除戶戶籍謄本辦理申請。 4.本補助須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由產婦或其配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每胎補助1次為限。 5.本補助所稱之設籍者,係指實際居住本鄉且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 6.大陸或外籍之女子與設籍本鄉男子結婚,並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而生育子女者,比照本計劃之規定給予補助。 ※申請生育補助時需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出生證明、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申請人印章、向各村辦公處提出申請,並以本所收件掛號日為依據,經本所審核後補助金採轉帳撥入。 |
新生兒每人補助5,000元, 每胎並以申請1次為限。 |
97.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南澳鄉公所 民政課 03-9981915 轉271 東澳村辦公處03-9986255 南澳村辦公處 03-9981231 碧候村辦公處 03-9981861 金岳村辦公處 03-9981862 武塔村辦公處 03-9981816 金洋村辦公處 03-9981414 澳花村辦公處 03-9985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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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
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
設籍本縣之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而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之: 1.生育婦女為設籍本縣之列冊低收入戶。 2.所育子女係該生育婦女所生之前3胎。 3.於生產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每胎補助6,000元。 備註:102年補助7人。 |
每1胎6,0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3-3322101 轉6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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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德市 |
桃園縣八德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101.01.01起出生之新生兒,完成初次設籍於本市,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市滿6個月以上。 3.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備註:102年補助1,350人。 |
每1胎補助5,0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八德市公所 03-3683155 轉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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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園鄉 |
大園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申請本補助之新生兒已完成初次設籍於本鄉,其母或父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生育補助,且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之:計算標準。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其母需設籍於本鄉。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鄉滿6個月以上。 3.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鄉(鎮、市)人士結婚。 4.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本鄉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鄉(鎮、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為止。 備註:102年補助781人。 |
第1胎每位新生兒補助8,000元。第2胎每位新生兒補助10,000元。第3胎以上每位新生兒補助20,0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大園鄉公所 03-384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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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市 |
桃園縣中壢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辦法 |
101.01.01起出生之新生兒,完成初次設籍於本市,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市滿6個月以上。 3.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4.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本市市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備註:102年補助2,946人。 |
每1胎補助5,0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中壢市公所 社會課 03-4271801轉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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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鎮市 |
桃園縣平鎮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市滿6個月以上。 3.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4.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本市市長核定專案辦理。 5.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備註:102年補助1,645人。 |
每1胎補助5,0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平鎮市公所 社會課 03-4572105轉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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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鄉 |
桃園縣新屋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1.出生嬰兒及其父或母設籍於本鄉者。 2.自生產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3.不限胎次以嬰兒數為準。 備註:102年補助244人。 |
每1胎補助3,0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新屋鄉公所 社會課 03-4772111轉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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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溪鎮 |
桃園縣大溪鎮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新生兒已完成初次設籍於本鎮,其母或父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生育補助,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新生兒母親於新生兒出生日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滿6個月以上,或雖未滿6個月,但其父親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滿6個月以上。 2.新生兒母親未設籍本鎮,但其父親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滿6個月以上。 3.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鎮滿6個月以上之未婚婦女。 4.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鎮人士結婚,且居住本鎮滿6個月以上者。 5.新生兒母親或父親同時符合申請規定時,應以母親為優先申請。 6.有關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鎮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備註:102年補助731人。 |
每1胎補助5,000元。 (103年出生之新生兒將適用新修正後之實施要點,目前要點修正程序中) |
103年持續辦理。 |
大溪鎮公所 03-3882201 轉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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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鄉 |
桃園縣復興鄉婦女生育補助 |
申請本補助之新生兒已完成初次設籍本鄉,其母或父未領取政府其它同性質之生育補助,且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之: 1.新生兒母親於新生兒出生日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6個月(含6個月)以上。 2.新生兒母親未設籍本鄉,但其父親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 6個月(含6個月)以上。 3.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6個月(含6個月)以上之未婚婦女。 4.新移民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鄉人士結婚,且居住本鄉滿6個月(含6個月)以上。 5.新生兒母親或父親同時符合申請,應以母親為優先申請。 6.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呈鄉長核定專案辦理者。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鄉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備註:102年補助166人。 |
1.每1胎補助12,000元,不受胎數之限制。 2.但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金額之單位,不受1胎補助1人之限制。 3.前項補助以婦女所出胎兒具獨立呼吸為限,胎死或死胎不予補助。 |
103年持續辦理。 |
復興鄉公所 03-3821500 轉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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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山鄉 |
桃園縣龜山鄉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
1.凡設籍本鄉之新生兒,其戶籍登載之生父或生母,於新生兒出生前,已設籍本鄉半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鄉者,得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所提出申請本補助,無正當理由者,逾期視為放棄。 2.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於補助款尚未核撥前,如生父、生母個別申請補助時,以生母為優先;若補助款已核發,同一新生兒概不再受理申請。 備註:102年補助1,300人。 |
每1胎補助10,000元;如婦女生產為雙胞胎加發補助金10,000元,3胞胎加發補助金20,000元,以此類推。 |
103年持續辦理。 |
龜山鄉公所 社會課 03-3203711轉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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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竹鄉 |
桃園縣蘆竹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101.01.01起出生之新生兒,完成初次設籍於本鄉,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鄉。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鄉滿6個月以上。 3.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鄉人士結婚。 4.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鄉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鄉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備註:102年補助1,330人。 |
第1胎補助6,000元;第2胎補助10,000元;第3胎以上補助20,000元(雙胞胎以上,按實際胎數補助)。 |
103年持續辦理。 |
蘆竹鄉公所 03-3520000 轉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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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音鄉 |
桃園縣觀音鄉民生育、重病、喪葬補助自治條例 |
1.在本鄉設籍滿半年之鄉民。但新生兒不在此限。 2.胎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備註:102年補助514人。 |
每胎補助10,000元雙胞胎30,000元。但列冊低收入戶生育婦女前3胎領有縣政府補助6,000元者,補其差額。 |
103年持續辦理。 |
觀音鄉公所 社會課 03-4732121轉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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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梅市 |
桃園縣楊梅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市滿6個月以上。 3.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4.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5.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本市市長核定專案辦理。 備註:102年補助1,303人。 |
每1胎補助6,000元;第2胎以上補助10,000元(雙胞胎以上,先出生之新生兒以該胎次補助,後出生之新生兒以下胎次補助)。 |
103年持續辦理。 |
楊梅市公所 03-4783683 轉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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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鄉 |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婦女生育補助金實施計畫 |
101.01.01起出生之新生兒,完成初次設籍於本鄉,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鄉。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鄉滿6個月以上。 3.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鄉人士結婚。 4.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鄉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鄉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備註:102年補助870人。 |
每胎補助6,000元。(若為雙胞胎以上者按實際胎數補助並視同1次補助)。 |
103年持續辦理。 |
龍潭鄉公所 03-4793070 轉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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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
桃園縣桃園市公所補助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
補助對象為完成初次設籍於本市之新生兒,且合於下列規定者: 1.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2.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鄉滿6個月以上。 3.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4.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鄉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備註:102年補助2,853人。 |
每1胎補助5,0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桃園市公所 03-3348058 轉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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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
新生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 |
發給對象:申請新生兒營養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2.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備註:102年補助5,367人。 |
每胎補助10,0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福利科 03-5518101轉3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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芎林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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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芎林鄉產婦營養費補助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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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應於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 2.產婦或配偶之一方或未婚婦女設籍本鄉,連續居住(中途未遷出)滿2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回溯計算)。 3.辦妥新生兒設籍本鄉出生登記。 |
每胎補助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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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1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芎林鄉公所 社會課 03-5921135 轉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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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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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竹北市新生兒育兒補助金實施要點 |
1.符合第2點規定之父母應於新生兒出生6個月內及出生登記後2個月內,備妥幼兒及父母一方設籍本市之戶籍謄本1份、申請人身份證及印章,委託代辦者之身分證及印章並檢附委託書,逕向本市申領,否則視為放棄權利。 2.母如於產後亡故者,得由其合法繼承人,檢具除戶戶籍謄本後代位申領。 3.有不符資格之補助案件,受款人應繳回該補助款。 |
每名新生兒10,000元。 |
102.01.01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竹北市公所 社會課 03-5515919 轉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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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埔鎮 |
新竹縣新埔鎮103年度產婦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
1.產婦與配偶之ㄧ方必須設籍本鎮滿1年以上,以產婦生產日期回溯計算,且期間未遷出者。 2.新生兒於本鎮辦妥出生登記(設籍本鎮)。 3.申請方式:凡符合本計畫規定之產婦或配偶,應於新生兒出生後5個月內,備妥文件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4.經費來源:由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104年後視本所財源狀況辦理。 |
每胎補助10,000元。 |
103.01.01 〜 103.12.31 |
新埔鎮公所 社會課 03-5881311 轉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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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山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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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山鄉婦女生育雙胞胎補助金實施要點 |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寶山鄉住滿1年以上,在寶山鄉生雙胞胎,出生的雙胞胎設籍並實際居住在寶山鄉。 |
1胎生2個嬰兒者,補助金50,000元。 |
101.01.01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寶山鄉公所 社會課 03-5200090 轉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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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 |
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
1.父或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 2.新生兒於本縣各戶政事務 所完成出生登記。 備註:102年補助18,704人。 1.新生兒:5,533件。 2.2年至第4年幼兒:3,171件。 |
合於本辦法規定發給對象,每1胎兒第1年補助生育津貼10,000元,第2年至第4年每年補助8,000元。若婦女懷胎20週以上之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申領10,000元津貼。 |
87.07.01起施行、102.02.06 修正條文、102.02.08起施行。103年持續辦理。 |
民政處 戶政科 037-370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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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霄鎮 |
苗栗縣通霄鎮新生兒禮品發放辦法 |
1.登記為本鎮之新生兒。 2.每月初由本所向戶政機關調取上個月登記為本鎮之新生兒資料,並由所轄里幹事負責發放。 備註:102年補助322人。 |
發放每份240元新生兒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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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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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霄鎮公所 社會課 037-752104轉231 |
三灣鄉 |
苗栗縣三灣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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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助對象:新生兒在本鄉設籍,且其父或母設籍本鄉1年以上者。 2.申請條件:申請者應符合新生兒在本鄉設籍,且其父或母設籍本鄉1年以上者(以戶籍登記為準)。 備註:102年補助45人。 |
第1、2胎單胎者發放2,000元,第3胎起單胎發放5,000元,遺腹子發放5,000元,每胎雙胞胎以上者依數發給。 |
95.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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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灣鄉公所 財福課 037-831001轉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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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義鄉 |
苗栗縣三義鄉婦女生育津貼實施辦法 |
1.補助對象: (1)夫或妻之一方設籍本鄉,並繼續居住達1年以上者。 (2)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為本鄉鄉民者。 2申請條件:懷孕滿5足月以上之早產兒、死胎或自然流產者,持有合法證明文件,仍得申請。 備註:102年補助161人。 |
每1胎兒補助2,000元。 |
97.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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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義鄉公所 民政課 037-872801轉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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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
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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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兒於出生後,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縣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3.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1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1年以上者。 備註:102年補助11,563人。 |
每生育1名新生兒補助10,000元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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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5年開始實施,96年擴及中低收入戶,98年再擴大至一般戶,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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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04-7532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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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市 |
彰化縣彰化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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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已婚夫妻其中1人或未婚產婦設籍並居住本市達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備註:102年補助人數2,290人。 |
每胎補助5,000元、雙胞10,000、3胞30,000、4胞胎以上100,000元。 |
87.07.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課 04-7222141 轉1708 |
鹿港鎮 |
鹿港鎮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
產婦或夫妻其中1人設籍本鎮達3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 基準日往前推算)。 備註:102年補助人數768人。 |
每名發放生育津貼6,600元。 |
自96年開始實施,102年起金額調高為6,600元,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課 04-7772006 轉1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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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湖鎮 |
彰化縣溪湖鎮婦女生育補助發放要點。 |
1.新生兒父母其中1人設籍本鎮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2.新生兒出生後,於彰化縣溪湖鎮(以下簡稱本鎮)完成登記並初設戶籍於本鎮者。 3.未設籍本鎮或設籍本鎮未滿1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其生父符合設籍本鎮滿1年以上者。 4.申請程序及期限:凡符合本要點第2點規定者,應於新生兒出生3個月內,攜帶申請人(產婦)及代理人身分証、印章,並檢附戶籍謄本,逕向本所社政課辦理,逾期視同放棄。 5.依本要點申領婦女生育補助,如有偽造文書等相關情事,經查屬實,本所將追繳所領補助款並追究法律責任。 6.經費來源:由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7.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備註:102年補助472人。 |
生育1胎補助6,000元(雙胞胎以上按新生兒數計)。 |
101.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溪湖鎮公所 04-885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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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 鎮 |
彰化縣員林鎮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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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雙方、方或婦女設籍員林鎮滿1年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 2.新生兒出生後,於員林鎮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備註:102年補助1,050人。 |
每名新生兒補助6,000元整(雙胞胎補助12,000元,以此類推) |
97.01.01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員林鎮公所 社會課 04-8347171 轉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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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鎮 |
彰化縣北斗鎮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1.新生兒於出生後,於北斗鎮(以下簡稱本鎮)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鎮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3.未設籍本鎮或設籍未滿1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1年以上者。 備註:102年補助279人。 |
每生育1名新生兒補助2,000元,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
視年度預算補助(101年600元禮券、102年2,000元禮金)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政課 04-8884166 轉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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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州鄉 |
彰化縣溪州鄉婦女生育津貼獎助自治條例 |
1.新生兒於出生後,於溪州鄉(以下簡稱本鄉)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3.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未滿1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1年以上者。 |
每生育1名新生兒補助6,000元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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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01 開始實施。 |
溪州鄉公所 社會課 04-8896100 轉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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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鎮 |
彰化縣和美鎮公所婦女生育津貼助辦法 |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鎮滿1年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 備註:102年補助926人。 |
每生育1名新生兒補助5,000元(2胞胎10,000元、3胞胎20,000元)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
自96年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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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課 04-7560620 轉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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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鎮 |
彰化縣田中鎮婦女生育津貼獎助自治條例 |
1.新生兒父母一方設籍本鎮,並連續居住期間滿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前即設籍本鎮者)。 2.設籍本鎮或設籍未滿1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連續居住本鎮滿1年以上者。 3.新生兒須初設戶籍於本鎮。 4.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 備註:102年補助340人。 |
每胎3,000元。 |
98年開始辦理,103年持續辦理。 |
社政課 04-8761122 轉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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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頭鄉 |
彰化縣社頭鄉婦女生育津貼發放 |
1.發放對象以產婦或夫妻之一方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者。 2.本鄉婦女於新生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申請人或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逕向本所申請。 備註:102年補助人數474人。 |
每胎3000元、雙胞胎以上按新生兒數增給。 |
97.10.01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頭鄉公所 04-8732621 轉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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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塘鄉 |
彰化縣竹塘鄉婦女生育補助發放要點 |
產婦本人或其配偶設籍本鄉達3個月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新生兒應入籍本鄉。 備註:102年補助130人。 |
每生育1名發放生育補助10,000元(依胎數補助)。 |
98.01.01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竹塘鄉公所 民政課 04-8972001 轉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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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西鄉 |
線西鄉公所生育補助實施辦法 |
1.新生兒於出生後,於線西鄉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3.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未滿1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1年以上者。 備註:102年補助190人。 |
每生育1名新生兒補助5,000元、(雙胞胎補助10,000元、3胞胎補助20,000元,4胞胎以上補助60,000元)。 |
102.12.03 線鄉社字第1020012489號令發布,103.01.22府社婦平字第1030017921號備查。 |
線西鄉公所 社政課 04-7584012 轉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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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鹽鄉 |
彰化縣埔鹽鄉公所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產婦或配偶設籍本鄉1年以上,且新生兒已在本鄉辦妥出生登記。 備註:100年補助300人。 101年補助350人。 102年補助315人。 |
每胎6,0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 辦理。 |
埔鹽鄉公所 04-8652301 轉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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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港鄉 |
彰化縣伸港鄉發放婦女生育津貼自治條例 |
1.產婦本人或其配偶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但新生兒應入籍本鄉。 2.設籍本鄉未滿1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或其生父與生母結婚,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生父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且新生兒入籍本鄉者。 備註:102年補助346人。 |
符合條件者,每生育1名新生兒補助5,000元。 |
自92年開始實施,每名新生兒補助3,000元,自98年起每名新生兒補助5,000元整,103年持續辦理。 |
社政課 04-7982010 轉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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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園鄉 |
彰化縣芬園鄉喪葬補助暨生育津貼發放辦法 |
1.凡設籍本鄉1年以上之嬰兒父親或母親,於嬰兒出生前設籍為本鄉鄉民,且實際居住達1年以上者。 2.新生兒於出生後,於本鄉(芬園鄉)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3.於出生之日1年內申請。 備註:102年補助222人。 |
每胎補助5,000元。(胞胎者,以胞數計) |
91年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芬園鄉公所 社政課 049-2523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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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村鄉 |
彰化縣大村鄉婦女生育補助發放自治條例 |
1.補助對象:新生兒出生後,於大村鄉(以下簡稱本鄉)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申請條件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鄉滿6個月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2)應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申請。 備註:102年補助317人。 |
每生育1名新生兒補助5,000元 ,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
101.08.29 公告開始辦理,並追溯101.01.01(含)以後出生並初設戶籍於本鄉之新生兒。103年持續辦理。 |
社政課 04-8520149 轉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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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壇鄉 |
彰化縣花壇鄉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
1.夫妻雙方或一方(含未婚生子婦女)設籍花壇鄉滿6個月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新生兒在本鄉辦妥出生登記者。 2.符合規定之婦女(或配偶)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3個月內,備妥申請表、戶籍謄本(含新生兒及父、母設籍戶籍謄本)、印章、相關證明文件等,逕向本所申辦,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備註:102年補助418人。 |
每生育1名新生兒補助5,000元,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
100.02.25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政課 04-7865921 轉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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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興鄉 |
彰化縣福興鄉婦女生育津貼補助實施計畫 |
1.產婦或配偶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鄉滿1年以上者(以新生兒生育日為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2.新生兒需設籍本鄉。 3.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3個月內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備註:102年補助474人。 |
每胎補助5,000元。 |
101.10.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福興鄉公所 社政課 04-7772066轉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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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水鄉 |
彰化縣秀水鄉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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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兒於出生後,於秀水鄉(以下簡稱本鄉)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3.未設籍本鄉或設籍未滿1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1年以上者。 |
每生育1名新生兒補助5,000元,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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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2年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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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04-7697024轉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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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 |
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
符合下列規定,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1.出生新生兒,於出生後60日內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設籍登記。 2.新生兒之父或母,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連續滿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 備註:101年出生人數為4,056人,補助3,788人。 102年出生人數為3,481人,補助為3,4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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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胎獎勵5,000元。 2.第2胎(含)以上獎勵10,000元。 3.第1胎多胞胎者以辦理出生登記,第1位獎勵5,000元、其餘每位獎勵10,000元,第2胎多胞胎者以每位獎勵10,000元計算。 前項第2胎以上,指依戶籍登記為同一父母之新生兒。 |
101.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 辦理。 |
民政處 049-22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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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市 |
南投縣南投市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1.產婦設籍南投市6個月以上。 2.若產婦設籍南投市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需設籍南投市6個月以上。 3.新生兒需設籍於南投市。 備註:101年南投市出生人數為834人,補助746人。 102年南投市出生人數為643人,補助616人。 |
1.單胞胎補助3,000元。 2.雙胞胎補助6,0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 辦理。 |
南投市公所 049-2222110轉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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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池鄉 |
南投縣魚池鄉生育獎助規則 |
1.補助對象:新生兒在本鄉完成出生登記且設籍於本鄉者。 2.申請條件:每胎(雙胞胎發給2份,以此類推)發給生育獎助禮品1份(公所每年預算編列額度為限)。 3.由戶政事務所每月提供之出生登記名冊作為發放依據。 備註:102年出生人數為127人,補助117人。 |
娃娃推車1部(預算每部約3,000元)。 |
102.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 辦理。 |
魚池鄉公所 049-2895371轉44 |
雲林縣 |
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 |
1.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制度,落實照顧婦女福利工作,補貼婦女生育時所需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2.補助生育津貼之對象為婦女生產新生兒時,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1年以上,並在本縣辦妥戶籍登記者。 ※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父母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戶籍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為受理機關。 3.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 (1)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2)填寫生育津貼申請書及領據;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備具委託書。 ※前項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審查合格者,應於完成戶籍登記後核發生育津貼。 4.戶政事務所應於每次預撥款執行完竣後2週內檢附發放統計表、發放清冊及申請書、領據、委託書、戶籍謄本,函送本府辦理核銷。 5.本府對各戶政事務所得不定期派員督導及查核發放生育津貼之情形。 6.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備註:102年補助5,081人。 |
1.補助金額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計算。 2.98.01.01至100.12.31(含)前出生之新生兒,每1位新生兒津貼6,000元;101.01.01(含)後出生之新生兒,每1位新生兒津貼8,000元。 |
100.12.12府社幼字第1000618601號函新訂,101.05.29府社幼字第1010609315號函修訂,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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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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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寮鄉 |
雲林縣麥寮鄉新生兒禮金發放辦法 |
1.雲林縣麥寮鄉(以下簡稱本鄉)為配合政府人口政策,鼓勵鄉民養兒育女,提高本鄉新生兒的出生率,以增加鄉內人口數,特制定本辦法。 2.申請新生兒禮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新生兒出生時,父母或任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1年以上,且於101.06.01(含)以後出生,並在本鄉辦妥戶籍登記者。 (2)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鄉1年,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以遷入之日期為計算基準日核算滿1年,惟曾設籍並出生本鄉之父母或任一方遷入滿半年者不在此限。 3.發放金額如右。 4.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辦竣新生兒出生登記之戶籍謄本各1份、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2)委託申請者除前項文件及委託書外,另須備妥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5.新生兒應於出生後3個月內,由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受託人檢具前條規定之文件向麥寮鄉公所社會課申請新生兒禮金,逾期則視同放棄。如經審核符合申領資格者,由麥寮鄉公所發給新生兒禮金。 6.所需經費由麥寮鄉公所依本鄉每年新生兒概略出生人口數編列預算支應,如當年度預算用罄時,仍繼續受理申請,其逾當年度預算額部份得以次年預算優先支應。 7.本辦法視鄉政財源編列預算,經費不足時得以停止實施。 8.本辦法如遇上級機關再開辦同類補助項目時,應即請示上級機關解釋是否停止實施。 9.本辦法奉鄉長核定後自101.06.01起頒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備註:102年補助505人。 |
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計算,每1位新生兒補助10,000元。 |
101.06.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 辦理。 |
麥寮鄉公所 05-6932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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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勢鄉 |
雲林縣東勢鄉初生兒禮金發放自治條例 |
1.雲林縣東勢鄉(以下簡稱本鄉)為支持家庭生育政策,落實照顧婦幼福利,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厚植本鄉長期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2.申請初生兒禮金應於初生兒出生時,父母或任一方設籍並持續居住本鄉1年以上,且於102.01.01(含)以後出生,並登記設籍本鄉為準。 ※前項設籍並持續居住本鄉1年,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以再遷入之日期為計算基準日核算滿1年,惟曾設籍並出生本鄉之父母或任一方遷入滿半年者不在此限。 3.發放金額如右。 4.申請者應備申請表、辦竣新生兒出生登記之戶籍謄本各乙份、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受委託申請者除前項文件及委託書外,另須備妥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5.申領本禮金應於初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由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受託人,檢具前條規定之文件向東勢鄉公所社會課申辦,逾期則視同放棄。 ※前項經審核符合申領資格者,由東勢鄉公所統一作業,於次月上旬造冊核發前1個月申請之本項禮金。 ※自102.01.01至公布施行前出生者之申請,比照本條之規定於3個月內為之。 ※針對未符合之申請案,另行函知申請者。 6.本自治條例所需之經費來源,由東勢鄉公所依本鄉前2年之初生兒人數,概算翌年出生人口數加1成,編列預算支應,如當年度預算用罄時,仍繼續受理申請,其逾當年度預算額部份得以次年預算優先支應。 7.本自治條例視鄉政財源編列預算,經費不足時得以停止實施。 ※本自治條例遇上級機關再開辦同類補助項目時,應即請示上級機關解釋是否停止實施。 8.本自治條例自102.01.01施行。 備註:102年補助73人。 |
以實際出生嬰兒人數為計算單位,符合第2條規定之每一位初生兒補助10,000元。 |
102.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 辦理。 |
東勢鄉公所 05-6991525 |
嘉義縣 |
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1.補助對象:產婦或其配偶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持續在籍,新生兒並在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設籍6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2.申請條件:產婦或申請人於產婦生產後攜帶產婦私章、出生證明,向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報出生戶籍登記時一併辦理登記請領。 備註:102年補助3,106人。 |
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3,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比例增給。 |
87.01.06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5-3620900 轉2511 陳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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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低收入戶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實施要點 |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人口生育者。 備註:102年補助 3人。 |
每人每次補助10,200元。 |
92.09.15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社會救助科 05-3620900 轉2615 蔡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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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腳鄉 |
嘉義縣六腳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
設籍本鄉4個月以上之產婦或其配偶設籍滿4個月之產婦,外籍(含大陸)產婦未取得國籍者,其配偶需設籍本鄉4個月以上。 備註:102年補助118人。 |
每胎補助3,000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依比例增給。 |
98.03.16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六腳鄉公所 05-3801121轉105 陳小姐 |
義竹鄉 |
嘉義縣義竹鄉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辦法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 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3.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生產死胎或胎死腹中者,出具醫療機構證明。 備註:102年補助79人。 |
每胎補助3,000元,多胎者,補助費用依所生胎數計之。 |
87.03.01開始實施, 100.03.01修正,103年持續辦理。 |
義竹鄉公所05-3413512 郭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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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石鄉 |
嘉義縣東石鄉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
凡產婦及新生兒在本鄉設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產婦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6個月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 3.婦女妊娠滿6個月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須檢附合法醫療機構之證明書)。 備註:102年補助168人。 |
每胎補助3,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92.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東石鄉公所 05-3732201轉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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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山鄉 |
嘉義縣阿里山鄉獎勵婦女生育暨第三胎(含第三胎以上)生育補助辦法 |
產婦或其配偶須設籍滿6個月以上且新生兒在本鄉辦理 出生登記者。 備註:102年計補助93人。(集水區-44人、第3胎以上30人;非集水區15人、第3胎以上4人) |
1.每胎補助6,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2.第3胎(含第3胎以上)每月補助1,000元(補助6年,每半年發放1次)。 |
93.01.01開始實施, 100.01.01 新增第3胎之補助,103年持續辦理。 |
阿里山鄉公所05-2562547轉172 汪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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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鄉 |
嘉義縣大埔鄉婦女生育補助申請辦法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 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未設籍本鄉、或產婦為外籍,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者。 ※設籍1年之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備註:102年補助33人。 |
每胎補助10,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
94.01.01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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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鄉公所 05-2521310轉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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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草鄉 |
嘉義縣鹿草鄉公所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 並在本鄉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但其配偶已設籍本鄉滿1年以上。 3.產婦係屬外籍新娘,礙於規定未能即時設籍本鄉,則依其配偶需設籍滿1年以上,並提出結婚時相關戶籍資料。 ※設籍1年之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且仍設籍中。 備註:102年補助37人。 |
婦女生育第2位子女補助10,000元、第3位(含)以上子女補助20,000元。 |
97.01.01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鹿草鄉公所 05-3752711轉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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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子市 |
嘉義縣朴子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自治條例 |
1.新生兒於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出生且入籍本市者。 2.婦女生育或妊娠滿6個月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須檢附合法醫療機構之證明書) 前項第1款設籍滿6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備註:102年補助243人。 |
婦女生育津貼每胎補助2,000元整,雙胞胎以上者,津貼比例增加。 |
97.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朴子市公所 05-3795102轉49 楊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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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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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婦女生育津貼 |
列冊低收入戶生育婦女。 備註:102年補助19人。 |
每人補助10,000元。 (101年3月起修正) |
92.07.16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8-7320415 轉5339 林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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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婦女生育津貼 |
列冊中低收入戶生育婦女。 備註:102年補助27人。 |
每人補助3,000元。 |
101.04.23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8-7320415 轉5339 林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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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港鎮 |
屏東縣東港鎮生育獎勵金申請辦法 |
1.新生兒設籍該鎮及其父母一方現設籍該鎮連續滿3年以上。 2.新生兒出生後60天內提出申請。 備註:102年補助249人。 |
每位新生兒補助2,000 元。 |
100.01.03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東港鎮公所 08-8324131 轉132 洪小姐 |
枋山鄉 |
屏東縣枋山鄉生育費補助實施辦法 |
1.設籍該鄉滿6個月以上並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 2.新生兒設籍該鄉。 3.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備註:102年補助25人。 |
每位新生兒補助3,000元。 |
100.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枋山鄉公所 08-8761107 轉22 許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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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鄉 |
屏東縣琉球鄉婦女生育津貼補助辦法 |
1.產婦本人或配偶連續設籍該鄉滿3年以上。 2.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備註:102年補助71人次。 |
每位新生兒補助2,0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琉球鄉公所 08-8612501 轉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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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埤鄉 |
屏東縣新埤鄉公所生育補助作業要點 |
1.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且新生兒設籍該鄉。 2.婦女設籍該鄉至新生兒出生日前滿6個月以上即可申請,若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設籍已達1年者亦可提出申請。 備註:102年補助61人。 |
每位新生兒補助5,0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新埤鄉公所 08-7973800 轉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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崁頂鄉 |
屏東縣崁頂鄉垃圾焚化廠營運回饋金補助鄉民生育補助費、喪葬補助費、結婚補助費實施辦法 |
1.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父母其中一方設籍該鄉達1年以上者,且申請時仍設籍該鄉,可提出申請。 備註:102年補助96人。 |
每位新生兒補助5,000元。 |
94.07.01 開始實施, 96.09.06修正,103年持續辦理。 |
崁頂鄉公所 08-8631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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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州鄉 |
屏東縣滿州鄉實施社會福利-生育補助辦法 |
1.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父母其中一方設籍該鄉達1年以上者(原設籍該鄉者遷回半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該鄉,可提出申請。 備註:102年補助55人。 |
每位新生兒補助10,000 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滿州鄉公所 08-8801105 轉703 羅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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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鄉 |
屏東縣牡丹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
1.新生兒出生時,父母任一方需設籍並繼續居住該鄉六個月以上;如係單身父、母,亦須符合上列規定。 2.單親者至少須與父母之任一方同戶籍,並設籍該鄉。 3.父母如曾設籍並出生該鄉者,則遷出再遷入僅需滿3個月以上即可。 4.已領取政府其他生育補助者(如軍、公、勞、農保等)將不予重複補助。 5.新生兒應於出生後3個月內,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受託人檢具規定文件向該鄉申請。 6.懷孕滿24週以上之早產兒、死胎或自然流產等原因發生時,需檢附醫院出具之合法證明文件。 備註:102年補助19人次。 |
每位新生兒補助6,000 元。 |
101.01.01修正施行, 103年持續辦理。 |
牡丹鄉公所 08-8831001 轉15 莊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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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義鄉 |
屏東縣來義鄉喪葬及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
1.新生兒父或母設籍本鄉 2.新生兒出生3個月內 3.申請人及其配偶為現職軍、公、教者,不得申請本補助。 備註:102年補助53人次。 |
每位新生兒補助6,000元整。 |
96..03.23 開始實施, 102.01.09修正。102.08.14訂定本鄉生育補助發放作業要點,103年持續辦理。 |
來義鄉公所 08-7850251 轉125 羅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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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子鄉 |
屏東縣獅子鄉公所婦女生育津貼補助辦法 |
1.產婦設籍該鄉6個月以上,18歲以上至65歲以下婦女,不含因危害善良風俗或從事性交易而受孕者。若未滿6個月,但其配偶設籍已達6個月者亦可提出申請。 2.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3.婦女懷孕滿24週以上,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 4.兼具領取低收入戶生育津貼、急難醫療救助之資格者,擇一領取。 備註:102年補助50人次。 |
每位新生兒補助6,000 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獅子鄉公所 08-8771129 轉51 周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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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春鎮 |
恆春鎮鎮民生育津貼補助自治條例 |
1.凡父或母只要一方於民國95.03.01前設籍於本鎮而生育者。如遷出後再遷入設籍滿一年者始可申請補助。 2.應於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備註:102年補助222人。 |
每位新生兒補助10,0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恆春鎮公所08-8894418 吳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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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港鄉 |
屏東縣里港鄉婦女生育補助津貼自治條例 |
1.父母均於新生兒出生前設籍本鄉並實際居住,且父母其中一方於新生兒出生前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者。 2.新生兒出生後2個月內提出申請。 備註:101年補助228人。 102年補助240人。 |
1.第1胎20,000元;第2胎50,000元;第3胎80,000元;第4胎以上100,000元。 2.另發做月子營養補助5,000元。 |
101.01.01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里港鄉公所 08-7752114轉107 何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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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日鄉 |
屏東縣春日鄉婦女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本鄉6個月以上之婦女生育,並胎兒非死產且新生兒入籍本鄉者。 2.補助金額以實際出生嬰兒 人數計算,每1新生兒補助5,000元整,但已申領軍公教生育補助及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育津貼者,不予重複補助,並追繳已受領之補助。 3.申請期限: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由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受託人檢具申請人戶籍謄本、印章向鄉公所社會課申請生育補助,逾期則視同放棄。 備註:102年補助39人。 |
每1新生兒補助5,000元。 |
102年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春日鄉公所 08-8782145 轉22 洪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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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埔鄉 |
屏東縣鹽埔鄉公所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1.夫妻一方設籍本鄉1年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之日向前推算,以戶籍登記為準)。 2.新生兒須設籍本鄉,且於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備註:102年補助170人。 |
第1胎補助5,000元;第2胎補助10,000元;第3胎以上補助20,000元。若為雙胞胎或多胞胎,每增1人依胎數金額發給。 |
101.01.04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鹽埔鄉公所 08-7932126 轉128 陳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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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邊鄉 |
屏東縣林邊鄉婦幼生育補助金申請辦法 |
以新生兒出生時設籍本鄉且父母一方須設籍本鄉達4個月以上者。 備註:102年補助人數82人。 |
每位新生兒補助5,000元。 |
102年開始施行,103年持續辦理。 依年度預算情形辦理。 |
林邊鄉公所 08-8755123 轉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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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城鄉 |
屏東縣車城鄉生育補助自治條例 |
1.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2.父母其中一方設籍該鄉達6個月以上(若在該鄉出生並設籍者,遷回滿3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該鄉,即可提出申請。 |
每位新生兒補助5,000元。 |
103.01.01 開始實施。 |
車城鄉公所 08-8821001 轉702 鍾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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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 |
生育津貼 |
補助對象:凡符合下列情形之ㄧ,新生兒並在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1.產婦或生父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2.產婦為外籍或大陸配偶未取得國籍,但其配偶本國籍已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3.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檢付醫療機構證明,依前項規定申請生育補助費。 備註:102年補助1,722人。 |
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5,000元,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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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04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民政處 戶政科 089-335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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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麻里鄉 |
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獎勵婦女生育實施計畫 |
1.補助對象:新生兒親生父或母設籍本鄉,且親生父母之任一方須設籍6個月以上。 2.申請資格: (1)新生兒親生父母之任一方為外籍或大陸配偶,無法依法設籍者,須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 (2)親生父或母設籍登記須於新生兒出生日(含)前完成,新生兒係指須於本鄉申報出生登記戶籍為準。 備註:102年補助95人。 |
生育獎勵金1,600元。註:如為雙胞胎(含)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數為發放計算單位。 |
102.01.01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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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麻里鄉公所 原住民暨社會課 089-781301 轉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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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南鄉 |
臺東縣卑南鄉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1.補助對象:本人或配偶現設籍本鄉連續達6個月以上,且其新生兒在本鄉設籍者(以戶籍登記者為準)。 2.申請資格: (1)凡符合本計畫第2點規定之婦女(或配偶),應於生育新生兒後3個月內,檢具現戶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存摺封面影本向本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本項權益。(以現設籍本鄉連續達6個月以上之生育婦女或配偶為申領人。) (2)婦女懷孕滿6個月以上,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檢附醫療機構證明,向本鄉戶政事務所登記後,依前項規定申請生育補助費。 備註:102年補助133人。 |
補助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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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5.20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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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南鄉公所 089-381368 |
花蓮縣 |
花蓮縣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計畫 |
申請婦女生育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達1年以上。 2.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已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 備註:102年補助2,579人。 |
每胎補助10,000元,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者,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 |
100.01.01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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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婦幼科 03-8227171轉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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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鄉 |
光復鄉婦女生育第3胎(含以上)及雙胞胎補助自治規約 |
1.補助對象: (1)產婦設籍本鄉1年以上。 (2)產婦設籍本鄉未滿1年或產婦為外籍(含大陸)且其配偶已設籍本鄉1年以上。 3.申請條件:但新生兒兄弟姐妹之生父、生母非同1人及非婚生子女,不在此限(不予補助)。 備註:102年補助7人。 |
1.婦女生育第3胎,補助5,000元。 2.婦女生育第4胎(含以上),補助10,000元。 3.婦女生育雙胞胎者,每次補助20,000元整;生育3胞胎者,每次補助30,000元整生育第4胎以上,補助款按比例增加。 |
97.08.25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光復鄉公所 社會課 03-8702206 轉239 |
秀林鄉 |
花蓮縣秀林鄉婦女生育補助核發辦法 |
1.補助對象:為鼓勵設籍本鄉婦女產後身心健康,加強營養補給。 2.申請條件: (1)凡設籍本鄉3年以上(和平村需設籍5年)且嬰兒登記本鄉戶籍。 (2)申請人一方(或配偶) 設籍本鄉3年以上(和平村需設籍5年以上)。 備註:102年補助25人。 |
符合要件者每胎補助10,000元。 |
99.01.07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秀林鄉 社會課 03-8612116 轉309 金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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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溪鄉 |
花蓮縣卓溪鄉婦女生育補助作業要點 |
1.補助對象:新生兒父或母設籍本鄉10個月以上(新生兒自100.01.01以後出生),且新生兒在本鄉辦理戶籍出生登記者為限。 2.申請條件: (1)新生兒父或母,設籍10個月之認定:須嬰兒出生當日往前推算10個月前即已設籍本鄉者。 (2)新生兒家長申請生育補助以1次為限,經查重複申請者,除追回已發給之補助款外,若涉偽造文書或詐欺罪者即移送究辦。 (3)申請期限:請領生育補助之權,自新生兒出生日起,經過3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備註:102年補助86人。 |
發給每位新生兒補助金額10,000元,如為雙胞胎(含)以上者,以新生兒出生數為補助計算單位。 |
100.07.12 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卓溪鄉 社會課 03-8883118 轉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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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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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補助辦法 |
1.夫妻雙方或一方設籍本縣達2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2年,中途遷出又遷設籍並居住於本縣之2歲以入者,應重新起算)。 2.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3.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3個月內於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備註:102年補助821人。 |
第1胎:10,000元;第2胎;30,000元;第3胎:60,000元 多胞胎者以該胎次補助金額倍數計算。 |
101年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衛生局 06-9272162 轉256 |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
1.補助對象:本縣冊列有案之低收入戶,並為分娩3個月內之產婦。 2.申請條件:每人每次分娩發給生育營養補助費。 備註:102年補助2人。 |
補助金額為每人每次10,0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6-9264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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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西鄉 |
澎湖縣湖西鄉生育營養補助費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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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實際出生日期,往前推算其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該鄉者。 備註:102年補助163人。 |
每1新生兒補助10,000元。 |
93年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湖西鄉公所 06-9921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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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鄉 |
澎湖縣白沙鄉生育營養補助費實施要點 |
新生兒於實施期間出生半年內,其父母或一方於實施前1年即設籍本鄉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該鄉者。 備註:102年補助95人。 |
每1新生兒補助5,000元。 |
87年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白沙鄉公所 06-993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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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安鄉 |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急難救助暨生育補助金發放標準 |
父或母任一方設籍本鄉達1年以上,且新生兒出生即設籍該鄉者。 備註:102年補助31人。 |
每1新生兒補助10,000元。 |
98年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望安鄉公所 06-999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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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美鄉 |
澎湖縣七美鄉新生嬰兒福利慰問金實施要點 |
父或母任一方於子女出生日止已繼續設籍於該鄉滿4個月以上者。 備註:102年補助31人。 |
每1新生兒補助5,000元。 |
85年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七美鄉公所 06-997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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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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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婦女生育獎勵金發放自治條例 |
符合下列規定,於101.01.01(含)以後出生並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1.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已設籍本市滿1年之未婚婦女。 3.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本市1年以上。 4.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備註:102年補助2,177人。 |
每胎補助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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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民政處 戶政科 各區戶政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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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特殊救助實施計畫: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 |
1.補助對象:凡列冊本市低收入戶婦女。 2.申請條件:事實發生2個月內檢附分娩證明、印章、領款收據、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經核定後將補助款項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備註:102年度補助16人次。 |
每胎補助10,200元。 |
101.12.25日基府社工壹字第1010189744號函頒修正,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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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02-24201122 轉2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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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
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
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1.父母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滿1年以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婦女生育津貼: (1)新生兒入籍本市者。 (2)婦女生育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預產日前出生之新生兒,前項期間以預產日為準。 ※所稱新生兒之父母,並非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 2.生育之婦女未設籍本市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以配偶為申請人。 ※新生兒之父母未具婚姻關係時,父欲為前項申請人者,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備註:102年補助5,010人(第1胎2,457人、第2胎1,944人、第3胎以上490人雙胞胎118人、3胞胎1人)。 |
生育1胎補助15,000元、第2胎20,000元、第3胎以上25,000元,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50,000元、3胞胎以上補助100,000元,並以生產日為準,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
90.12.20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民政處 戶政科 03-5216121 轉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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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 |
嘉義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
1.補助對象: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政策,落實照顧婦女福利,補助婦女生育時所需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2申請條件 (1)產婦或其配偶已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6個月以上者。設籍6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6個月。 (2)新生兒已在本市完成出生登記。 備註:102年補助1,881人(婦女)。 |
1.每生育1胎補助6,000元,雙胞胎16,000元,3胞胎(含)以上30,000元。 2.符合第申請條件規定之新生兒每位發放營養禮金6,000元。 |
95.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福利科 05-2288420 05-2166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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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 |
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
本補助申請條件為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6個月以上,且嬰兒出生即設籍金門,無論在金門縣或在外縣市生產,一律請於產後8個月內申請,逾期視同放棄補助;申請方式,請持相關文件至嬰兒之戶籍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備註:102年補助1,297人。 |
1.單胞胎補助20,000元。 2.雙胞胎補助60,000元。 3.3胞胎以上每胞胎補助40,000元。 |
86.06.27開始實施, 99.01.12修正提高補助金額,原由衛生局辦理,自102.01.01日移至社會處主責辦理。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82-318823 轉62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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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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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
1.補助對象:設藉滿1年之縣民。 2.申請條件: (1)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需滿1年以上者。 2.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符合補助條件者,檢附申請表(向衛生局索取)、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及私章,於生產後3個月內向衛生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備註:102年補助151人。 |
1.第1胎20,000元,第2胎50,000元,第3胎(含以上)80,000元。 2.婦女生產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胞胎數計算之,最多至80,000元計算之。 |
89.04.02 開始實施, 於99年、100年、102年10月30日修正,103年持續辦理。 |
民政局 社會課 0836-25022 轉315 |
103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育兒養育福利措施一覽表
(內政部戶政司103.1.15臺內戶字第1030072001號書函請地方政府提供資料,業經103年2月19日彙整,詳細規定請逕洽各地方政府)
縣市別 |
補助要點 (福利措施名稱) |
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
補助金額 |
實施日期 |
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 (機關名稱及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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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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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助對象: (1)家中有0至2歲幼兒,父母一方因在家照顧幼兒而未能就業,且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之家庭。 (2)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60日內完成出生且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2.申請條件: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1)未參加勞、公、軍、教就業保險。 (2)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2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12個月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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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家庭: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2.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4,000元。 3.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5,000元。 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
101.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托育科 本市境內1999、 02-29603456 轉3667、 3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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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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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助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之一般家庭、單親家庭、3位子女以上家庭以及中低收入戶等弱勢家庭之未滿2歲幼兒,送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申請條件: (1)一般家庭: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 雙方皆就業或單親一方就業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2)弱勢家庭: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 雙方皆就業或單親一方就業。 (3)3位子女以上家庭:不限就業及稅率。 (4)本補助不得與育嬰留停津貼及父母一方未就業育兒津貼重複請領。 ※本項補助所稱「保母人員」係指:符合本計畫、參、實施對象、三、保母人員之規定者。 |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2,000~ 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 5,000元。 3.3位子女以上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2,000~3,000元。 |
97年4月起開辦,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托育科 本市境內1999、 02-29603456 轉3678、 3679、3680、 3681、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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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或夜間托育補助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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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助對象: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本市未滿3歲幼兒(就托於公私立托嬰中心)及12歲以下(就托於社區保母系統)兒童之弱勢家庭。 2.申請條件:弱勢家庭之界定如下 (1)列冊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家庭。 (3)符合高風險家庭、寄養家庭、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等家庭。 (4)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家庭: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身心障礙者;或受托兒童本人或家中同住兄弟姐妹之一為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者。 (5)其他經社工人員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兒童臨托之家庭。 |
臨托費用補助每名兒童每小時100元,如屬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小時120元。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 |
103.01.01至103.12.31(相關文件送達需於每年04.15、07.15、10.15及次年01.15前)。 |
社會局 兒童托育科 本市境內1999、 02-29603456 轉3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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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公共托育中心 |
1.日間托育服務:提供本市0至2歲幼兒日間托育服務,以幼兒與其法定代理人之ㄧ方設籍本市,且其申請收托時,以兒童未滿2歲為對象。 2.社區親子服務:提供本市0至6歲學前嬰幼兒及其家長,結合政府及社區相關資源,辦理如社區健康營造、幼兒成長及親職教育及兒童健康發展、育兒指導及保母系統等活動,規劃各項友善社區之親子教育及服務。 |
收費標準:月費9,000元(不含奶粉、尿布等個人相關用品費用),符合保母托育補助資格者由中心代為申請,再由社會局每月撥入3,000元至家長帳戶(指所得稅率未達20%之家庭,另中低收入戶每月補助4,000元、低收入戶每月補助5,000元月。 |
100.09.30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托育科 本市境內 1999、 02-29603456 轉3669、 3671、3676、 3682、3708、 3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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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籍本市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設籍本市之弱勢兒童及少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符合領取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訂之家庭中,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6)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全民健康保險認定重大傷病之兒童及少年。 (7)其他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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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學齡後(入國小後)至12歲之兒童於下列療育單位、機構及本府核備之外展療育服務定點所做之專業療育項目(須符合本市辦理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規定),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或全額自費者,補助其療育訓練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5,000元。 (1)立案之早期療育機構(含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兼辦早期療育業務者)。 (2)經本府核備辦理療育之單位。 (3)醫療單位(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 (4)至本府核備辦理外展療育服務之單位及所核可之定點接受服務。 2.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 (1)限弱勢兒童及少年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應與新北市市民醫療補助擇一申請。 (2)經醫療院所開立證明需看護者,其住院期間之看護費,依實際住院天數補助,每人每日最高補助1,500元,全年補助金額以18萬元為限。 3.補助住院期間膳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 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 、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及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費用(如非自願性住非健保床之差額、經診斷必要性醫療但健保局不給付之藥費)。 (1)限弱勢兒童及少年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應與新北市市民醫療補助擇一申請。 (2)檢據實報實銷且全年補助金額以6萬元為限。 4.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 (1)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每人每年最高以20,000元為限)。 (2)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生產、流產費用,實支實付。 5.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或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費用,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每人最高以10,000元為限。 6.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 (1)限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許可之兒童及少年,並實際居住於本市者申請。 (2)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實支實付,最高以補助30萬元為限。 7.協助及繳納兒童及少年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健保法第27條規定應自負之健保費。 8.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所需之健檢費、全民健保費及醫療費。 |
96年起開辦,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少年福利科 本市境內 1999、 02-29603456 轉3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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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
具本國籍且入學當學年度9月1日前,年滿5足歲之幼兒,且實際就讀公立幼兒園或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規定之私立幼兒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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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學費補助:小朋友就讀公立幼兒園,入學時,其學費由政府給予補助;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15,000元學費。 2.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除免學費補助外,另依家戶所得級距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所得3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兒園每學期最高補助9,675元;就讀私立幼兒園每學期最高補助15,000元。 (2)家戶所得逾30萬元至5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兒園每學期最高補助9,675元;就讀私立幼兒園每學期最高補助10,000元。 (3)家戶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兒園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就讀私立合作私立幼兒園每學期最高補助5,000元。 |
申請時間:每年03.01至04.15及09.01至10.15。 |
教育局 幼兒教育科 本市境內 1999、 02-29603456 轉2798、2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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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幼兒就學補助 |
學齡滿2足歲未滿5足歲之中低收入戶幼兒。 |
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整;但就讀之幼兒園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 |
申請時間:每年03.01至04.15及09.01日至10.15。 |
教育局 幼兒教育科 本市境內 1999、 02-29603456 轉27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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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弱勢幼兒教育津貼 |
申請本要點之教育津貼應符合設籍本市且幼兒年齡於當年度9月1日為2歲以上5歲以下外,並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新北市政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幼兒就讀本市公私立托兒所、幼兒園。 2.符合本府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要點之幼兒,或已領有本府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之幼兒就讀本市公私立托兒所、幼兒園。 3.領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相關證明文件之幼兒就讀已立案之公私立托兒所、幼兒園。 4.本府安置家庭寄養之幼兒就讀已立案之公私立托兒所、幼兒園。 |
1.每一幼兒每月補助1,500元,但每月實際繳費金額未達1,500元,依其實際繳費金額補助之。一次最高核定補助6個月。 2.補助期間之核定,以取得福利身分且實際就讀月份為核定補助期間。 3.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其性質補助差額或不予重複補助: (1)已領取弱勢家庭幼生餐點費用補助、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費或中低收入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補助差額。 (2)已領取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原住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或其他本府認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
申請時間:每年06.01至06.20及12.01至12.20。 |
教育局 幼兒教育科 本市境內 1999、 02-29603456 轉2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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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1.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2.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3.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4.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5.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費支出80%、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655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所稱全家人口,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備註:102年補助1,051人、5,417人次。 |
1.符合本補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扶助6個月期滿前由本局或相關單位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12個月。 2.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補助,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補助差額。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256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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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
設籍本市兒童,而有下列情形者: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3.父母一方為原住民。 4.父母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5.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之一持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或申請日起1年內之醫院發展遲緩證明。 6.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及第5款規定者,其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 7.單親家庭。 8.雙(多)胞胎。 9.父母一方因非自願性失業且須謀職者。 10.其他經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之福利機構、方案之單位轉介有臨托補助需求之家庭,並經本局核定身分者。 備註:102年度補助374名兒童。 |
1.於托育機構臨托之6歲以下幼兒補助每小時60元。 2.國小學童每小時補助50元。 3.於保母定點或到宅臨托者,本局補助每小時80元。 (每月得最高補助至40小時,每名兒童每年合計最高補助至240小時)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256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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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
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103年度為28,161元),且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44萬3,82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650萬元,補助其未滿15歲子女。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 3.家庭暴力受害。 4.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5.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備註:102年補助930人。 |
每月1,905元,另自7月起每月1,927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婦幼科 02-27256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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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
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經本局所屬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或本局委辦之其他福利機構轉介,並符合以下資格: 1.設籍本市。 2.兒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費支出80%、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所稱全家人口,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備註:102年度補助168名兒童。 |
兒童就托於本市保母、立案托嬰中心、幼兒園、課後托育中心(含改制後之課後照顧中心)之費用可申請補助: 1.就托於保母者,學齡前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學齡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 2.就托於托嬰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 3.就托於幼兒園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 4.國小1至2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500元。 5.國小3至6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5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256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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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
設籍本市12歲以下兒童,符合以下補助資格之一者: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經本局委託安置於寄養家庭之學齡前兒童。 3.經本局委託安置於育幼院。 4.經本局評估核准有托育補助需求之危機家庭兒童。 5.設籍本市之特殊境遇家庭6歲以下子女。 6.經評估需緊急轉托兒童。 備註:102年度補助5,444名兒童。 |
兒童就托於本市保母、立案托嬰中心、幼兒園、課後托育中心(含改制後之課後照顧中心)之費用可申請補助: 1.就托於保母者,學齡前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學齡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 2.就托於托嬰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 3.就托於幼托機構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 4.國小1至2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500元。 5.國小3至6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5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256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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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符合以下之資格之一: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合法立案托嬰機構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備註:102年度補助7,276名兒童(統計截至11月止,另102年12月申請案刻審查中)。 |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補助最高2,000~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3,000~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4,000~5,000元。 (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256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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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符合以下之資格之一: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合法立案托嬰機構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備註:102年度補助兒童人數併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計算。 |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補助最高2,000~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3,000~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4,000~5,000元。 (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256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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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5歲以下兒童育兒津貼 |
1.申請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1)照顧5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1年以上。 (3)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其納稅義務人有本款情事,亦同。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前項第2款之設籍本市1年以上,指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1年以上。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兒童得不受第1項第2款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年以上之限制: (1)兒童未滿1歲,其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2)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1年,且戶籍遷入本市未有遷出紀錄。 ※兒童父母之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得不受第1項第2款設籍本市之限制。 2.對象:0-5歲兒童。 備註:102年度補助132,045名兒童。 |
每童每月2,5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256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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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
1.本項津貼沒有設籍規定,惟須符合下列資格。 (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6)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2.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2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12個月之金額。 備註:102年度補助29,214名兒童。 |
1.所得稅率未達20%:每童每月2,500元。 2.中低收入戶:每童每月4,000元。 3.低收入戶:每童每月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256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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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本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1.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2.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3.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4.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ㄧ: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5.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市平均消費支出80%、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655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所稱全家人口,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備註:102年補助1,051人、5,417人次。 |
1.符合本補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扶助6個月期滿前由本局或相關單位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12個月。 2.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補助,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補助差額。 |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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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 02-27256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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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 |
1.補助對象:經審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資格家戶內18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 2.補助內容: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內18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費用。 3.應備文件:經審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資格家戶內18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即獲本補助,毋需另備文件提出申請。 備註:102年截至10月止,補助42,996人次)。 |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之前若有欠費或中斷投保,須請家長為兒少持續投保健保,始能補助)。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256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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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
設籍本市未滿18歲,並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1.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接受社會局或相關單位之家庭訪視評估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1)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無力撫育,經社會局認有必要。 (2)少年無謀生能力或在學,無扶養義務人或 其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 (3)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及少年,其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 (4)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備註:102年補助523人,577人次。 |
依補助項目個別審理: 1.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但不含掛號費、指定醫師、特別護士與其他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之費用。收入戶全額補助,每人每年以補助40萬元為上限。中低收入戶及其他經本局或相關單位評估確有生活困難具扶助必要者,每案最高補助其費用80%,每人每年以補助40萬元為上限。 2.妊娠期間所生必要檢查及醫療費用。每案每年以補助20,000元為上限。 3.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每案每年以補助10,000元為上限。 4.經醫師證明須專人看護,且無家屬或經社會局評估認定家屬無力提供照顧者,其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收入戶、本局委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日最高補助2,000元,每人每年以補助18萬元為上限。中低收入戶、其他經本局或相關單位評估確有生活困難具扶助必要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1,500元,每人每年以補助9萬元為上限。 5.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所需健康檢查費、醫療費或接種疫苗費。健康檢查費:2年內每人補助最高額度1,600元。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醫療費:核實補助。肺炎鏈球菌疫苗等費用:核實補助。 6.部分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依社工員評估及欠費明細核予補助。 7.其他特殊、重大或急迫性醫療,經社會局評估有補助之必要項目。每年每人以補助30萬元為上限。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2-27256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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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以下低收入戶及危機家庭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代辦費補助 |
補助對象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02學年度第1學期:97.09.02至100.09.01日間出生;103學年度第1學期:98.09.02至101.09.01間出生。 2.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之低收入戶及危機家庭幼兒。 |
1.低收入戶:減免學費、雜費及代辦費(合計21,588元)。 2.危機家庭:教育局:補助餐點費(全日班- 9,045元) (半日班- 2,745元)(半日班在校用餐- 6,705元);社會局:補助其他不足費用。 |
每學年度持續辦理。 |
教育局 02-27208889 轉6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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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以下中低收入戶幼兒就讀公私立幼兒園補助 |
補助對象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02學年度第2學期:97.09.02至100.09.01間出生,103學年度第1學期:98.09.02至101.09.01間出生。 2.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或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本市私立幼兒園之中低收入戶幼兒。 |
每學期補助6,000元。 |
每學年度持續辦理。 |
教育局 02-27208889 轉6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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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妳好孕-5歲免學費補助 |
1.設籍本市,就讀公立幼兒園或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私立幼兒園,年滿5足歲就讀大班幼兒。 2.就讀外縣市幼兒園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第1學期於08.01前,第2學期於02.01前即與父、母或監護人設籍本市同一戶籍6個月以上,並持續設籍至該學期結束為止。 |
依家戶年所得每學期核予2,543元至12,543元不等之補助。 |
每學年持續辦理。 |
教育局 02-27208889 轉6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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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 |
1.補助對象:第3胎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3位以上子女。 2.申請資格:(同時具有以下資格) (1)設籍本市,領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核發之第3胎以上子女證明卡。 (2)就讀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1至6年級。 |
每學期500元(每學年1,000元)。 |
95.08.01 開始實施, 103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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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02-27256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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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民第2胎(含)以上年滿5足歲幼兒可優先就讀公立幼兒園 |
1.設籍本市,年滿5足歲者之第2胎(含)以上幼兒。 2.於優先入園登記時間內,攜帶戶口名簿正本至學區內之公立幼兒園辦理優先入園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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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年持續辦理。 |
教育局 02-27256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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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就讀私立幼兒園之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費 |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且至少與父母任何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同戶(以戶口名簿正本登載為準)之年滿2足歲至未滿6足歲之幼兒。 2.實際就讀本市立案私立幼兒園。 3.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健保局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臺北市早療醫療院所鑑定為「發展遲緩」之診斷證明書或評估報告書。 4.符合上述資格,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特教幼兒者,可申請本項補助。 |
連續就讀滿1學期,每人每學期補助教育費5,000元。 |
每學期持續辦理。 |
教育局 02-27256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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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特殊教育幼兒入幼兒園鑑定及安置 |
1.設籍且居住本市(且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或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需出示護照及居留證正本)之身心障礙(含發展遲緩)幼兒,依安置班別年齡資格如下: (1)普通班: A.市立南海實驗幼兒園、市立育航幼兒園及公立國民小學附幼(含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實小附幼及政治大學實小附幼):年滿2足歲以上尚未滿6足歲之身心障礙(含發展遲緩)幼兒。 B.市立幼兒園(原市立托兒所):年滿2足歲以上尚未滿6足歲之身心障礙(含發展遲緩)幼兒。 (2)特幼班、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特幼班、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年滿2足歲以上尚未滿6足歲之身心障礙(含發展遲緩)幼兒。 2.於受理鑑定安置報名期限(103.03.23前)報名,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後,可優先入公立兒園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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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年持續辦理。 |
教育局 02-27256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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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孕前健康檢查 |
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已結婚未生育第1胎之夫或妻。 備註:102年1-11月共計補助3,686案(男性1,541案,女性2,145案)。 |
1.男性:655元。 2.女性:1,595元。 以上補助費用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 |
99.07.01 開始實施, 103持續辦理。 |
衛生局 02-27208889 轉1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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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唐氏症篩檢 |
擇一補助: 1.初期組合式唐氏症篩檢:設籍本市懷孕9-13週之孕婦。 2.中期孕婦唐氏症篩檢:設籍本市懷孕14-20週之孕婦。 備註:102年1-11月共計補助11,154案(初期孕婦唐氏症篩檢8,440案,中期孕婦唐氏症篩檢2,714案)。 |
1.初期組合式唐氏症篩檢:每案補助2,200元,篩檢項目為胎兒後頸部透明區超音波檢測及孕婦血清檢驗。 2.中期孕婦唐氏症篩檢:每案補助1,000元,篩檢項目為2指標血清檢驗。 以上補助為擇一補助篩檢費用,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 |
99.07.01 開始實施, 103持續辦理。 |
衛生局 02-27208889 轉1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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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計畫 |
1.第1類:設籍本市6歲以下之兒童,且其父母之一(或監護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2年者。 2.第2類: (1)設籍本市6歲以下之兒童,且具本府社會局核定之低收入戶身分者,或經本府社會局核定之特殊個案,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 (2)設籍本市12歲以下之兒童,且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患者,或經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符合重大傷病範圍者。 3.第3類:設籍本市6歲以下之兒童,且持有「臺北市第3胎以上兒童證明卡」者。 備註:102年截至11月底為止,補助人次共計25萬4,238人。 |
1.第1類補助對象: (1)急診掛號費(80元)、急診及住院之及部分負擔費用。 (2)7次兒童健康檢查掛號費(50元)及安全健康諮詢費。 2.第2類補助對象: (1)門診、急診掛號費(50、80元)、部分負擔費用及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 (2)7次兒童健康檢查掛號費(50元)及安全健康諮詢費。 (3)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額。 3.第3類補助對象:門診、急診掛號費(50、80元)、部分負擔費用、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及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補助項目。 |
84.12. 開始實施, 103持續辦理。 |
衛生局 02-27287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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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 |
補助對象,為登記設立於臺北市之公私立機構或機關雇主,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以自行或聯合方式在本市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並完成立案。 2.受僱者子女在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受托,雇主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補助。 ※前項所稱托兒服務機構,指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托育中心、課後托育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嬰中心之私立托兒所等,並以受僱者未滿12歲子女為收托對象者。 |
1.托兒設施: (1)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托兒設施費用最高30萬元。 (2)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每年最高10萬元。 2.托兒措施:每年最高5萬元。 前項第1款第2目及第2款之補助費用,其比例以不超過當年度雇主實支數之80%為限。 |
103年持續辦理 |
勞動局 02-27287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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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1.托兒設施:指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 2.托兒措施:指雇主以委託合約方式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辦理托兒服務,並由雇主提供補助托兒津貼者。 ※前項托兒設施或措施,以收托受僱者未滿12歲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之托兒設施設置標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 1.托兒設施 (1)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托兒設施費用最高200萬元 。 (2)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每年最高50萬元。 2..托兒措施:補助辦理受僱者子女托兒服務措施,每年最高30萬元。 前項第1款托兒設施,包括托兒遊樂、廚衛設備、衛生保健、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等。 |
103年持續辦理 |
勞動部 02-85902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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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
臺中市公私立幼兒園「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 |
本國籍、就學當學年度09.01前滿5歲幼兒或依法令核定緩讀者(須有緩讀證明)、實際就讀公立幼兒園或私立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幼兒園者。 |
1.公立幼兒園:採幼兒入學時,園方即不收取學費之方式辦理,其學費由政府給予補助。 2.私立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幼兒園:每名幼兒每學年最高可補助30,000元,園方得比照公立幼兒園於幼兒入學時即予免收,或收到政府補助款後再轉撥家長,但園方必須明確告知家長其補助款撥付方式。 |
103年持續辦理。 |
教育局 幼兒教育科04-22289111 轉54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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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公私立幼兒園「5歲幼兒免學費之弱勢加額」補助 |
1.同5歲幼兒免學費補助資格。 2.低收入、中低收入及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經濟弱勢家庭,再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凡家戶擁有第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無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均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
1.公立幼兒園: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30萬元以下與逾30-50萬元以下:,助額度(1學期)約10,000元;逾50-70萬元以下,補助額度(1學期)最高6,000元。 2.私立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2.幼兒園: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30萬元以下,補助額度(1學期)最高15,000元 ;逾30-50萬元以下,補助額度(1學期)最高10,000元;逾50-70萬元以下,補助額度(1學期)最高5,0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教育局 幼兒教育科04-22289111 轉54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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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公私立幼兒園「中低收入戶補助」 |
1.應取得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 2.學齡滿2足歲未滿5足歲並實際就讀於公立幼兒園或私立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幼兒園者。 |
1.補助額度: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但就讀之幼兒園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 2.已領有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補助或身心障礙者子女、身心障礙幼童學雜費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本補助款。 |
103年持續辦理。 |
教育局 幼兒教育科 04-22289111 轉54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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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公私立幼兒園「低收入戶及寄養家庭學前幼童補助」 |
1.「設籍本市」之幼兒。 2.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幼童本身為本市區公所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或經臺中市政府轉介家庭寄養之幼童。 3.學齡滿2足歲未滿5足歲並實際就讀於本市立案公私立幼兒園幼童。 |
1.補助額度: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18,000元。但就讀之幼兒園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 2.已領有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補助或身心障礙者子女、身心障礙幼童學雜費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本補助款。 |
103年持續辦理。 |
教育局 幼兒教育科04-22289111 轉54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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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1.補助對象:育有0-2歲嬰幼兒,送托至本市立案托嬰中心或社區保母系統之托育人員需求之家長。 2.申請資格: (1)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 (2)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3)送托本市立案托嬰中心或社區保母系統之托育人員。 |
一般家庭每月最高補助2,000至3,000元,中低收入家庭每月最高補助3,000至4,000元,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月最高補助4,000至5,0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婦女及兒少福利科 04-22289111 轉37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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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補助 |
1.補助對象:育有0-2歲嬰幼兒,送托至本市立案托嬰中心或社區保母系統之托育人員需求之家長。 2.申請資格: (1)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 (2)送托本市立案托嬰中心或社區保母系統之托育人員。 |
一般家庭每月最高補助2,000至3,000元,中低收入家庭每月最高補助3,000至4,000元,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月最高補助4,000至5,0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婦女及兒少福利科 04-22289111 轉37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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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
1.補助對象: (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2.申請資格: (1)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2)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3)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4)申請人至少一方符合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12個月之金額。(19,047元*12月=228,564元) |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 (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2.中低收入戶:補助4,000元。 3.最近1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補助2,500元。 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5.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止。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婦女及兒少福利科 04-22289111 轉37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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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計畫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或實際居住於本市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之兒童及少年,年滿15歲未繼續升學者除外,且未獲政府所提供其他項目生活補助及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3.因父母雙亡、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失蹤、離異、遭遇重大傷病或因案服刑中,以致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4.經法院判定祖父、祖母負監護教養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5.非婚生子女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6.其他經社會局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
每人每月1,9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婦女及兒少福利科 04-22289111 轉37503、 37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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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子女生活津貼 |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27,665元),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331,98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者。 4.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5.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每人每月1,905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婦女及兒少福利科 04-22289111 轉37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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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兒童托育津貼 |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27,665元),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331,98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者。 4.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5.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每人每月1,5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婦女及兒少福利科 04-22289111 轉37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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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價托育費用補助 |
1.補助對象:本市育有0-2歲嬰幼兒,並有送托需求之家長。 2.申請資格: (1)育有未滿2歲幼兒,該幼兒送托本市協力保母或協力托嬰中心(不含半日托),且收托地點在本市。 (2)父母(或監護人)一方設籍本市半年以上或其送托之未滿2歲幼兒設籍本市。 (3)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
1.符合衛生福利部「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資格者(不含半日托):補助每名幼兒每月3,000元,補助至幼兒滿2歲生日前1天止。 2.不符合衛生福利部「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資格者(不含半日托及只托育自身幼兒之保母):補助每名幼兒每月2,000元,補助至幼兒滿2歲生日前1天止。 |
102.01.01 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婦女及兒少福利科 04-22289111 轉37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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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1.補助對象: (1)兒童及少年未滿18歲。 (2)設籍本市,或實際居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3)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4)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A.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B.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C.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D.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E.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F.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2.依本要點申請生活扶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或未達本市每月消費支出80%)。 (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650萬元。 (3)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確實需要經濟協助者。 3.其他: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扶助,但經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
每人每月3,0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婦女及兒少福利科 04-22289111 轉37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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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
臺南市危機家庭兒童托育費用補助 |
補助對象: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未滿12歲或年滿12歲仍就學於國小之兒童,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本局)或委託之團體機構社工員評估,符合下列危機家庭情形之ㄧ,並就托於本市合法立案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中心或由社區保母系統內之保母提供托育服務者: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成年少年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2歲之非婚生子女有經濟困難。 6.其他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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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托於保母每人每日托育8小時,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0,000元。 2.就托於托嬰中心、幼兒園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8,000元。 3.國小1至2年級兒童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者,寒暑假期間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500元,其他時間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 4.國小3至6年級兒童就托於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者,寒暑假期間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500元,其他時間每人每月最高補助2,500元。 ◎補助高於實際收費者,依實際收費補助。 ◎補助期間為6個月,期滿前經社工員訪視生活未改善者,得延長6個月,並以1次為限。 |
101.09.27 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婦女及兒童少年福利科 06-6322231 轉6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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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費用補助 |
1.補助對象:父母雙方、單親一方或監護人因就業,致不能自行照顧未滿2歲兒童,需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托育費用補助: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 (4)其他經本局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 2.父母雙方、單親一方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不能自行照顧未滿2歲兒童,需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且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一。 (2)因臨時或特殊事件,致不能自行照顧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未滿2歲兒童,需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 ※本辦法所定之兒童,以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未獲政府同性質其他項 目之扶助或補助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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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育費用補助金額:父母雙方、單親一方或監護人因就業,致不能自行照顧未滿2歲兒童,符合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情形之ㄧ者: (1)送請年滿20歲並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每月補助5,000元。 (2)送請年滿20歲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 程、科、系、所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之保母人員照顧者,每月補助4,000元。 2.符合中低收入戶者: (1)送請年滿20歲並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每月補助4,000元。 (2)送請年滿20歲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之保母人員照顧者,每月補助3,000元。 3.臨時托育費用補助金額:父母雙方、單親一方或監護人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不能自行照顧未滿2歲兒童,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情形之ㄧ,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100元,每年最高240小時。因臨時或特殊事件,致不能自行照顧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未滿2歲兒童,送請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120元,每年最高240小時。 |
102.05.21 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婦女及兒童少年福利科 06-6322231 轉6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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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資源中心(站) |
1.服務對象:本市0-3歲幼兒及家長,網絡系統內保母及教保員等專業人員。 2.設置地點: (1)新市區(06)589-0050 (2)安平區(06)298-3162 (3)南 區(06)208-8362 (4)北 區(06)350-7978 (5)永康區(06)266-2732 (6)善化區(06)266-2732 (7)新營區(06)635-3728 3.服務內容: (1)親子活動。 (2)托育服務諮詢。 (3)幼兒照顧諮詢。 (4)托育媒合。 (5)專業教育訓練。 (6)親職教育訓練及社區宣導。 (7)臨托轉介服務。 (8)設置兒童玩具及圖書室。 (9)外展服務。 (10)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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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1 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婦女及兒童少年福利科 06-2991111 分機5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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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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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助對象: (1)0到2歲幼兒。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未能就業,自行在家照顧兒童者。 (3)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家庭。 2.申請程序:由申請人檢具父母(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兒童戶籍謄本及申請人或兒童其中一方之郵局封面存摺影本,至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3.其他限制: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保母托育津貼等其他同性質之生活補助重複請領。 ※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
1.所得稅率未達20%之家庭:2,500元/月。 2.中低收入戶:4,000元/月。 3.低收入戶:5,000元/月。 ※本項補助金額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為止。 |
101.01.01 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婦女及兒童少年福利科 06-2991111 轉5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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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保母系統 |
1.服務內容: (1)提供幼兒家長洽詢專業保母之媒合與轉介服務。 (2)提供幼兒家長及系統保母托育諮詢服務。 (3)針對幼兒家長提供親職教育,宣導育兒知能。 (4)辦理系統內保母人員之在職訓練與支持輔導服務。 2承辦單位: (1)第一區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彭婉如文教基金會,辦理區域:東區、南區及安平區,聯絡電話:06-2088362轉14。 (2)第二區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崑山科技大學,辦理區域:中西區、北區及安南區,聯絡電話:06-3507978。 (3)第三區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辦理區域:新化、玉井、楠西、南化、左鎮、善化、新市、山上、安定、永康、仁德、歸仁、龍崎、關廟,聯絡電話:06-2664911轉3322。 (4)第四區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辦理區域:新營、鹽水、後壁、白河、東山、柳營、佳里、西港、七股、學甲、將軍、北門、麻豆、下營、六甲、官田及大內,聯絡電話:06-6353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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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婦女及兒童少年福利科 06-2991111 轉5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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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符合以下之資格之一: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或合法立案托嬰中心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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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補助最高2,000~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3,000~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4,000~5,000元。 (本項補助不得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及政府同性質之補助) |
97年4月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婦女及兒童少年福利科 06-2991111 轉5903、6545-6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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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補助 |
1.補助對象:當年度09.01滿5歲學齡幼兒。 2.申請資格: (1)本國籍。 (2)就讀經評鑑之幼兒園。 3.補助項目: (1)學費補助:無排富條款。 (2)經濟弱勢加額補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家庭,依家庭經濟,補助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課後延托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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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費補助: (1)就讀公立幼兒園者,補助每學期全額之學費。 (2)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15,000元。 2.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1)公立幼兒園: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者,每學期補助約10,000元;年所得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者, 補助6,000元。 (2)私立幼兒園: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者,補助15,000元;年所得30萬元至50萬元以下者, 補助10,000元;年所得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者,補助5,000元。 |
100.08.01(101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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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特幼教育科 06-2982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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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低收入戶幼兒教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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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助對象:當年度09.01滿2歲至未滿5歲學齡幼兒。 2.申請資格:具中低收入戶證明。 |
每學期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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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01(101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教育局 特幼教育科 06-2982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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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 |
1.補助對象: (1)就讀公立幼兒園:當年度09.01滿4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 (2)就讀私立幼兒園:當年度09.01滿3歲至入國小前幼兒。 2.申請資格: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就讀者。 |
1.公立幼兒園:每學期8,500元。 2.私立幼兒園:每學期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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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1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教育局 特幼教育科 06-2982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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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教育補助 |
1.補助對象:當年度09.01滿3歲至未滿5歲學齡幼兒。 2.申請資格:就讀於幼兒園之具原住民身分幼兒。 |
1.公立幼兒園:每學期8,500元。 2.私立幼兒園:每學期10,000元。 |
92.11.1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教育局 特幼教育科 06-2982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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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2-4歲幼兒教育補助 |
1.補助對象:當年度09.01滿2歲至未滿5歲學齡幼兒。 2.申請資格: (1)設籍於臺南市。 (2)就讀於臺南市合法立案幼兒園。 3.補助項目: (1)公立幼兒園學費補助。 (2)私立幼兒園學雜費及代辦費補助。 (3)低收入戶及家庭寄養幼兒學雜費及代辦費補助。 |
1.公立幼兒園:免收學費。 2.私立幼兒園:每學期5,000元。 3.低收入戶及家庭寄養幼兒:每學期9,000元。 |
1.公立幼兒園免學費自101年2月1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施行。 2.私立幼兒園就學費用補助(幼兒教保券)自100年6月(99學年度2學期)施行。 3.低收入戶及家庭寄養幼兒補助自100年9月30日施行。 |
教育局 特幼教育科 06-2982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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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
1.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本市列冊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2.申請條件: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申辦: (1)申請人、配偶及子女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申請人及配偶印章。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相關未就業證明 |
1.低收入戶:每月補助5,000元(含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2.中低收入戶:每月補助4,000元。 3.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月補助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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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7-3368333 轉2451-2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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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第三名以後子女健保費自付額補助 |
1.補助對象:第3名以後子女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且第3名以後子女之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 (2)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1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 2.申請資格:有實際為第3名以上子女繳納健保費,並於其滿1歲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
補助新生兒出生當月起至滿1歲止,共補助12個月,每月最高補助659元。 |
99.04.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7-3368333 轉2451-2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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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托嬰中心 |
1.服務對象:未滿2歲嬰幼兒托育服務,包含日間托育服務及臨托服務。 2.申請條件:申請收托時,已出生滿1個月且未滿2歲之兒童,並符合下列資格之ㄧ: (1)兒童與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ㄧ方,於報名登記時向前推算需連續設籍高雄市滿6個月以上。 (2)單親一方為新住民,實際居住本市滿6個月以上。 (3)提供辦理托嬰中心場地之學校教職員工、辦公大樓員工子女(不受前項設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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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收費9,000元(不含尿布、奶粉等費用)(依不同身分類別協助申請保母托育費用補助3,000元至5,000元/月)。 |
102.03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1.三民公共托嬰中心:07-3801856。 2.鳳山公共托嬰中心:07-7408616。 3.左營公共托嬰中心:07-5886717。 4.前鎮公共托嬰中心:07-7161625。 5.仁武公共托嬰中心:07-3721884。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7-3368333 轉2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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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資源中心 |
服務對象:本市0至學齡前之嬰幼兒及其家長。服務內容包含幼兒遊戲館、托育服務諮詢、幼兒照顧諮詢、親職教育及親子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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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07-3850535 轉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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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未滿2歲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
1.補助對象: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2.申請資格: (1)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3)第3胎以上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 |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補助最高2,000~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3,000~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4,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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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4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7-3368333 轉2495-2498 轉2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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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工作者家庭育兒補助 |
1.補助對象:幼兒及其父母親(或監護人)至少一方設籍本市,或設籍前單親新移民家庭但其幼兒設籍本市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照顧家中6歲以下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保母人員(不含親屬保母及與受托幼兒為三等親關係)照顧者。 (1)幼兒父母親雙方(或監護人)夜間固定(輪班)工作者。 (2)幼兒父母親一方(或監護人)夜間固定(輪班)工作者,且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且執行中、或外地工作、或罹患重大疾病或其他經評估之特殊因素。 (3)單親一方從事夜間固定(輪班)工作者。 (4)幼兒父母親雙方單親一方夜間持續固定加班者。 2.申請條件:送托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12%(含)以下者,依收托幼兒人數,補助保母人員每收托1名幼兒每月最高2,000元。 |
如托育天數未達7日則不予補助,達7日(含)以上至14日者補助1,000元,超過15日(含)以上者以1個月計。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 |
102.08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7-3368333 轉2495-2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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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托育補助 |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或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實際居住本市之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未滿2歲兒童,具下列資格之一,且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兒童,需就托本市托嬰中心或保母人員者,得申請托育補助: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 (3)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 ※於2歲前已就托且於年滿3歲前仍需繼續就托本市托嬰中心,得申請托育補助。 2.臨時托育補助: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者每人每小時補助10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240小時。 (2)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每人每小時補助12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2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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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托育補助每月3,000-5,000元。 1.送托有保母證照之保母: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4,000元。 2.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者每月最高5,000元。 3.送托相關科系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保母: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3,000元;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者每月最高4,000元。 4.臨時托育補助每人每小時100-12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240小時。 |
102.01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7-3368333 轉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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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 |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並符合兒少福利法第22條規定之兒童及少年,未接受政府公費安置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生活扶助: (1)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2)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 (3)其他經評估認有扶助之必要。 2.前項第2款情形,該兒童及少年之子女,得一併申請生活扶助。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非在學少年,除前項第2款及第3款情形外,不得申請生活扶助。 3.以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資格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因非自願性失業、入獄服刑1年以上、罹患重大疾病或受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雙亡,且監護人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3)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而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
本辦法之生活扶助,同一家庭之兒童或少年僅1人者,每人每月發給2,300元;有2人以上者,每人每月發給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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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7-3368333 轉2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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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單親家庭扶助辦法 |
設籍本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由父或母獨力扶養未滿18歲未婚子女(以下簡稱子女)之家庭: 1.配偶死亡,或離婚者,應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為限。 2.子女非婚生未經生父認領。 3.子女非婚生雖經生父認領,但以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為限。 4.配偶行蹤不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5.配偶受處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6.配偶惡意遺棄,但以一方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或成立訴訟上和解,拒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 7.單身收養子女。 8.其他情事經主管機關核定。 |
1.子女生活補助: (1)未滿15歲子女僅1人者,每月補助2,300元;2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2,000元。 (2)15歲以上未滿18歲子女仍就學中者,每人每月補助2,000元。 2.子女教育補助:大學校院或專科同級以上學校:每人每學期補助7,000元。 |
100.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7-3368333 轉2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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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
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
1.子女生活津貼:未滿15歲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103年度為1,905元。 2.兒童托育津貼:未滿6歲子女或孫子女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就讀私立幼托機構每人每月補助1,500元;就托或就讀期間不足一個月者,每日補助50元。 |
89.05.24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7-3368333 轉2491-2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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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 |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就業者家庭托育: 1.一般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且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相關證明)。 3.第3胎以上家庭不設排富條款及就業條件。 |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補助最高2,000~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3,000~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4,000~5,000元。 |
97.04.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3-9328822 轉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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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辦理兒童夜間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設籍於本縣0至12歲兒童,且符合以下資格之ㄧ者: 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 2.本縣列冊中低收入戶。 3.父母一方為原住民。 4.父母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5.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之一持有本府身心障礙手冊或申請日起1年內之醫院發展遲緩證明。 6.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及第6款規定者,其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以下簡稱特境家庭子女)。 7.單親家庭。 8.外籍配偶家庭。 9.雙(多)胞胎。 10.父母一方因非自願性失業且須謀職者(謀職面談應試證明書)。 11.其他經本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縣社會福利家庭服務中心及接受本府委託辦理之社會福利機構或方案之承辦單位轉介有臨托補助需求之家庭,並經本府社會處核定身分者。 |
1.下午4時至晚上10時:每名兒童每小時120元,家長自付20元,本府補助100元;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小時120元,家長自付0元,本府補助120元。 2.晚上10時至隔日上午8時:每名兒童每次500元,家長自付300元,本府補助200元;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次600元,家長自付360元,本府補助240元。 3.第10項之補助對象,係指因非自願性失業後謀職面談時所須之臨托服務,需檢附非自願性失業相關證明文件及經徵試公司單位核章之謀職面談應試證明書,每年最高得補助至60小時。 4.第11項之補助對象,各中心或社會福利團體及機構得就家庭經濟狀況個別評估,提出低於前揭自付額標準之建議,但應檢附輔導計畫。其他第1至8款弱勢家庭兒童經評估有需求者,亦同。 5.本府之補助時數以每名兒童實際就托時數計算,未達30分鐘以30分鐘計,補助1/2費用;超過30分鐘未達1小時以1小時計,臨托合計每年得最高補助至240小時。 |
100.07.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3-9328822 轉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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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托育資源中心辦理計畫 |
1.服務對象: (1)宜蘭縣之家長或一般民眾。 (2)宜蘭縣0至6歲嬰幼兒。 (3)完成核心課程訓練或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保母。 (4)托育機構教(助)保人員。 2.服務時間: (1)週二至週日上午9:00 至下午5:00,每週一休館。 (2)親子行動列車巡迴時間:預計12鄉鎮市至少各巡迴服務2次,即每月巡迴2個鄉鎮市,全年預計共24場次,每場次約30人。 3.服務內容: (1)托育及兒童福利問題諮詢 (2)幼兒照顧諮詢 (3)親職教育訓練、親子活動 (4)辦理社區親子行動列車 (5)設置兒童教具、玩具圖書室 (6)嬰幼兒課程 |
免費提供諮詢、資源及課程等服務。 |
102.12開始辦理,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3-9328822 轉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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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弱勢家戶兒童免學費補助 |
1.補助對象:凡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之兒童,並就托於公立幼兒園及私立合作園者。 2.申請程序:由幼兒現所就讀之幼兒園主動造冊,於每年學期中4月及10月提出。 3.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1)申請書、切結書及繳費收據。 (2)最近3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其他佐證資料:低收入戶證明書、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核定函、身心障礙手冊或兒 童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診斷證明(最近1年內)及個人成長故事書資料1份。 |
每名兒童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 1.低收入家庭:就讀公立幼兒園免費;就讀私立幼兒園最高補助15,000元。 2.中低收入家庭:就讀公立幼兒園最高補助7,000元;就讀私立幼兒園最高補助15,000元。 3.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就讀公立幼兒園最高補助7,000元;就讀私立幼兒園最高補助15,000元。 |
101.10.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教育處 03-9251000 轉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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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公共托嬰中心-礁溪中心、宜蘭中心、羅東中心、冬山中心 |
1.收托對象資格條件:設籍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未滿2歲兒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收托服務: (1)兒童父母(或監護人)雙方(單親)皆就業;或一方就業,另一方因身心障礙、服義務役、受執行1年以上有期徒刑、受保安處分1年執行中,致無法照顧家中未滿2歲之兒童,而有送托需求者。 (2)兒童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或單親)因求職,致無法照顧家中未滿2歲兒童,而有送托需求者。 2.具備下列特定資格之ㄧ者,優先收托: (1)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兒童。 (2)具有本府特殊境遇家庭及中低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身分資格之兒童。 (3)父母之一方為身心障礙、服義務役、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受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之兒童。 3.服務內容: (1)日間托育:週一至週五:07時30分至18時00分。 (2)延長托育:週一至週五:18時至21時(以日間托育兒童為主)。 (3)假日臨托:週六、日:08時至17時(以日間托育兒童為主)。 4.收費金額:每月月費每月月費為8,000元整。(不含兒童食/用之奶粉、尿布等個人相關用品費用、兒童團體保險費)。 |
就業者家庭部份托育費用補助: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補助最高2,000~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3,000~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4,000~5,000元。 (本項補助不得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及政府同性質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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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開始營運,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3-9328822 轉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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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
1.補助對象: (1)一般家庭 (2)中低收入戶家庭 (3)低收入戶家庭 2.申請條件: (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2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12個月之金額。 |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4,000元。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3-3322101 轉6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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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1.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對象: (1)一般家庭。 (2)中低收入戶家庭。 (3)低收入戶弱勢家庭。 2.申請條件: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及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重複請領。 (1)就業者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所得稅稅率未達20%限制。 (2)3位子女以上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不受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所得稅稅率未達20%限制。 |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補助最高2,000~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3,000~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4,000~5,000元。 |
97.04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3-3322101 轉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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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 |
1.補助對象:本要點所稱生活扶助之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或於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本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本國居留、定居許可,惟實際居住於本縣,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均死亡而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2)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達6個月以上或處1年以上徒刑且尚在執行中,另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3)父母離婚,而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無力撫育且未再婚者。 (4)父母一方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但罹患嚴重傷病致不能工作,需附3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行政院衛生署評定合格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並註明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無法工作者。 (5)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本府社會局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非婚生子女,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7)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無力撫養者。 (8)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者。 (9)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者與其子女。 ※前項所稱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指遭受非自願性失業或戶內兒童及少年罹患重大傷病者;所稱實際照顧者,係指兒童及少年之監護權人或直系親屬。 2.申請條件: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及其負擔行使監護義務者、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均應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縣,並符合下列規定: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告最低生活費1.5倍。 (2)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股票、投資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本金由存款利息依據所得稅當年度臺灣銀行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推估計算;股票及投資依據所得稅採臺灣證券交易所按調查時市場交易價格計算。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元(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屋現值計算)。 ※負擔行使監護義務者如為未設籍本國之大陸或外籍配偶,不受前項設籍本縣之限制。 |
符合本要點規定資格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月核發2,0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3-3322101 轉6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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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 |
1.凡設籍本縣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生或陷於困境者: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但羈押中不得申請)、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經濟扶助。 2.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 3.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 4.全家人口不動產總值低於650萬元。 |
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每次最多補助6個月。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3-3322101 轉6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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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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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縣並接受本縣通報轉介中心服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未入國小持有衛生署指定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或本府認可之評估醫院及其他縣市政府認可之評估醫院,所開立之綜合評估報告書或發展遲緩證明書(皆限1年內開立者)之兒童。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領取本府托育養護補助之學齡前之兒童。 3.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本府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已達就學年齡但未持有緩讀證明者,可申請至入學當年之8月份)。 |
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戶)交通費、療育訓練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3-3322101 轉6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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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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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助對象: (1)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3)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4)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5)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6歲之兒童。 (6)發展遲緩兒童。 (7)早產兒。 (8)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9)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10)其他經本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2.申請條件: (1)設籍本縣且符合「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者(即上開補助對象)。本縣監護之兒童及少年得不受前項設籍規定之限制。 (2)申請本補助應自住(出)院日、醫療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3)服務對象為第1款至第5款者,依補助標準全額補助;服務對象為第6款至第10款者,如下列補助標準: A.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75%。 B.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補助50%。 C.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倍者,補助25%。 |
依據桃園縣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基準表核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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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3-3322101 轉6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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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
獎勵學前身心障礙兒童教育經費 |
補助對象、申請資格: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聯合評估中心開立」「發展遲緩」證明,或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規定之幼兒。 2.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認個案並就讀本縣公私立幼兒園之幼兒。 |
1.4足歲未滿5足歲:就讀公立幼托園所(機構),每人1學期補助3,000元。 2.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就讀私立幼托園所(機構),每人1學期補助7,500元。 |
配合教育部政策實施。 |
教育處 特殊教育科 03-5518101 轉2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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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兒童 托育津貼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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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申請資格:凡設籍本縣於幼兒園或立案私立幼兒園就讀之兒童,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 戶兒童。 2.經本府安置寄養家庭之 兒童。 3.領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者 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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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兒童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每月實際繳費低於1,500元者,依實際繳費情形補助;已有辦理其他相關托育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但其補助低於本計畫之補助標準者,得補助其差額。 |
102.12.27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教育處 幼兒教育科 03-5518101 轉2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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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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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申請資格:依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須符合下列規定: 1.本國籍。 2.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年滿5足歲且實際就讀合法立案幼兒園幼兒為主;或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的學齡兒童。 3.就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的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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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學費計畫之就學補助包括「免學費補助」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簡稱弱勢加額補助)」2種,內容分述如下: 1.免學費補助:就讀公立幼兒園者,幼兒入學時免繳學費,其費用由政府給予補助;就讀私立幼兒園(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幼兒園)者,每學期高補助15,000元。 2.經濟弱勢加額補助:除免學費補助外,幼兒與父親及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之家戶年所得總額在70萬元以下者,依家戶年所得級距再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如餐點費、材料費、活動費 等)。 |
配合教育部政策於100年度起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教育處 幼兒教育科 03-5518101 轉2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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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滿5足 歲中低收入 戶幼兒補助 |
補助對象、申請資格:依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須符合下列規定: 1.本國籍。 2.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滿2歲至未滿5歲幼兒。 3.就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的幼兒園。 |
每學期補助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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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教育部政策於100年度起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教育處 幼兒教育科 03-5518101 轉2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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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辦理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新竹縣)未滿18歲之兒少,且未獲其他政府之生活扶助,並符合本作業要點規定者。 |
每人每月1,9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3-5518101 轉3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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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
1.設籍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未滿18歲之低收入兒童及少年。 2.設籍於本縣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符合領取新竹縣中低收入戶或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9條規定,未滿6歲之兒童。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6)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
1.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鑑定費用,補助10,000元。 2.住院期間看護費用每人每日補助1,500元,全年最高補助90,000元,膳食費依醫院收費標準檢據實報實銷。 3.無健保投保資格之醫療費用,全年補助30萬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3-5518101 轉3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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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 |
1.家中有0至2歲兒童。 2.兒童之父母至少一方在家照顧兒童(即未能就業)。 3.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5,000元(補差額)。 4.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4,000元(補差額)。 5.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每名兒童每月2,500元。 |
每月2,500元至5,0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3-5518101 轉3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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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兒童托育津貼補助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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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新竹縣於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或立案私立托兒所、幼稚園就托(讀)之兒童,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 2.經本府安置寄養家庭之兒童。 3.領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者之子女。 ※已有辦理其他相關托育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但其補助低於本計畫之補助標準者,得補助其差額。 |
每位兒童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每月實際繳費低於1,500元者,依實際繳費情形補助。 |
87年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103年此業務轉入教育處03-5518101 轉2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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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且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符合前述條件者補助每位未滿2歲之幼兒: 1.一般家庭(含第3胎一般家庭):每月補助2,000元~3,000元。 2.中低收入戶家庭(含第3胎中低收入戶家庭):每月補助3,000元~4,000元。 3.弱勢家庭(含第3胎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月補助4,000元~5,000元。 4.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不受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所得稅稅率未達20%限制。 |
1.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補助最高2,000~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3,000~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名幼兒補助每月最高4,000~5,000元。 |
97.04.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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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03-5518101 轉3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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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作業要點 |
凡設籍本縣,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
1..子女生活津貼:符合1、2、3、5、6項者每1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按當年度最低工資1/10核發。 2.兒童托育津貼:符合1、2、3、5、6項者未滿6歲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1,5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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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03-5518101 轉3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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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作業要點 |
1.補助對象:滿3歲至未滿5歲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 2.申請條件:就讀立案公、私立幼兒園之學期就讀費用。 |
1.就讀公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就讀費用8,500元。 2.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就讀費用10,000元。 |
配合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政策實施。 |
原民處 行政綜理科 03-5518101 轉5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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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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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竹北市幼兒教育補助金發放實施要點 |
年滿3至6足歲設籍本市幼兒且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102年8月5日以前設籍本市且繼續居住者。本項設籍日期規定自101年起逐簽呈調整之。 |
每位幼兒補助金額1年為3,000元。 |
99.03.25 開始實施, 100.03.29修訂,103年持續辦理。 |
竹北市公所 社會課 03-5515919 轉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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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鄉 |
新竹縣湖口鄉公所幼兒教育補助費核發實施計畫 |
1.年滿3至6足歲幼兒(以每年6月30日為基準日)。 2.與父母任何一方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鄉滿2年(以每年6月30日為基準日)且繼續居住本鄉者。 |
每位幼兒補助金額1年為2,000元。 |
92年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湖口鄉立幼兒園 03-5993911 轉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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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 |
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1.補助對象 (1)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申請條件: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備註:102年度補助人數計9,163人次。 |
1.一般家庭每月2,000-3,000元。 2.中低收入戶每月3,000-4,000 元。 3.低收入戶、家 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 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 每位幼兒每月4,000-5,000元。 |
97.04.開始實施, 103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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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及社會資源處 社會福利科 037-559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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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
1.幼兒設籍本縣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4.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 5.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備註:102年度補助人數計5,871人。 |
1.一般家庭2,500元。 2.低收入戶4,000元。 3.收入戶5,000元。 備註:如領有相同性質之津貼則補差額。 |
101.01.01 開始實施, 103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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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及社會資源處 社會福利科 037-559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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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
1.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內之幼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09.01以前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兒園,且於當年度09.01以前年滿4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兒園者,不在此限。 2.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備註:102年補助人數計101-2學期72人、102-1學期61人。 |
符合者,每學期補助6,000元;但就讀之幼兒園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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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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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 學前科 037-55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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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辦理托育津貼實施計畫 |
就托於公立、已立案私立幼兒園,且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或家庭寄養兒童。 備註:102年補助人數計101-2學期81人、102-1學期74人。 |
每月補助5,000元,但實際繳費未達1,500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已領有其他托教補助者,需先扣除後補發其差額或擇一請領補助。 |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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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 學前科 037-559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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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
1.當年度9月1日滿5足歲幼兒,且就讀公立幼兒園(以下合稱公立幼托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者。 2.依法核定緩讀之學齡兒童,且經鑑定安置於公立幼托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者。 ※102學年度第2學期之5歲幼兒係指96年9月2日至97年9月1日間出生之幼兒。 ※本計畫補助項目,不包括交通費、課後延托費、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費等。 ※家戶擁有第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不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均不得請領弱勢加額補助。 備註:102年補助人數計101-2學期2,292人、102-1學期2,143人。 |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1.免學費補助:全額補助,2.經濟弱勢加額補助:(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約20,000元。(2)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最高12,000元。(3) 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無 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1.免學費補助:最高15,000元。2.經濟弱勢加額補助:(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最高15,000元。(2) 家戶年所得逾30萬元至50萬元以下:最高20,000元。(3)家戶年所得逾5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最高10,000元。(4)家戶年所得逾70萬元:無。 |
103年持續辦理。 |
教育處 學前科 037-559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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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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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 |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本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 |
1.子女生活津貼:符合左述第1、2、3、5、6款規定,並有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每1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按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10核發。(103年為每名子女或孫子女1,905元)。 2.兒童托育津貼:符合左述第1、2、3、5、6款規定者,並有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本縣私立立案托兒所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1,500元(以實際收據為憑,每學期金額超過9,000即補助9,000元,不足者依實際金額補助)。 3.子女教育補助資格認定:符合左述第1、2、3、4、5、6款規定者,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雜費60%。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 04-7532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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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設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 |
凡未設籍前實際居住本縣,未獲其他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65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發布最低生活費用基準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之初1.5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夫死亡或失蹤者。 2.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因家庭暴力受害。 4.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5.夫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 6.其他經本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 |
1.子女生活津貼:符合左述第1、2、3、4、5款規定,並有15歲以下子女者,每1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按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10核發。(102年為每名子女1,905元)。 2.兒童托育津貼:符合左述第1、2、3、4、5款規定者,並有6歲以下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本縣私立立案托兒所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1,500元(以實際收據為憑,每學期金額超過9,000即補助9,000元,不足者依實際金額補助)。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 04-7532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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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歲平價托嬰補助 |
1.補助對象:設籍本縣年齡為2足歲以下之下列弱勢家庭幼兒。 (1)列冊中低收入戶。 (2)列冊低收入戶。 (3)特殊境遇家庭。 (4)危機家庭。 (5)高風險家庭。 (6)經社工評估。 2.申請資格:父母將孩子送至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且願意提供平價補助之保母或立案托嬰中心,平價收費標準為10,000元(含月費、副食品費、材料費、活動費及雜費),平價托嬰補助每月3,000元,如符合保母托育費用補助,可再增加4,000~5,000元之補助。 |
每月3,000元。 |
102.09.01 開始實施, 103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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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4-7532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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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辦理低收入戶暨寄養家庭兒童托育津貼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本縣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之兒童(收托年齡依當年度09.01滿足歲為基準),就托於經本府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並符合以下條件之ㄧ者: 1.本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 2.家庭寄養之兒童。 |
每月1,500元。 |
98.01.01 開始實施, 103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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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4-7532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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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 |
1.補助對象: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2.申請資格: (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3)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4)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5)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6)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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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4,000元。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103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4-7532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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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凡設籍本縣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收容安置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養者。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6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養者。 3.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養者。 4.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另一方無力撫養者: (1)患精神病患者。 (2)患重傷病需住院治療或長期療養者。 (3)患法定傳染病需隔離治療者。 (4)身心障礙等級中度以上者。 (5)入獄服刑1年以上之判決確定,且尚在執行中。 5.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 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8.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
符合左列條款之子女每1名子女每月1,9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4-753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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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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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扶助對象為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工員訪視評估,並符合第3點規定者: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2.申請本計畫扶助之弱勢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該縣市最近1年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 (2)直轄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該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80%者。但其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80%低於臺灣省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依臺灣省之比例核計。 (3)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15萬元。 (4)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650萬元。 (5)不符第1款至第4款規定,但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經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 |
符合左列條款之子女每1名子女每月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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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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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4-753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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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
1.補助對象:家中有未滿2歲幼兒之家長。 2.申請資格: (1)家長雙方或單親一方就業把幼兒交由社區保母系統或合法立案托嬰中心之保母托育者。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稅率未達20%(淨所得113萬以下)。 (3)戶籍登記為同1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不設排富條款及就業條件限制。 |
1.一般家庭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 2.中低收入家庭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 3.弱勢家庭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 |
97.04.01 開始實施, 103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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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4-7532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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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歲幼童臨時托育服務補助 (彰化縣政府辦理幼童臨時照顧服務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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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助對象:設籍並居住於本縣,家有12歲以下兒童之家庭(分為一般、弱勢、夜間工作及多胞胎家庭)。 2.申請資格: (1)弱勢家庭之界定: A.列冊中低或低收入戶。 B.單親或隔代照顧家庭父母離異或一方失蹤、死亡,而由父親或母親單獨照顧,以及父母皆過世而由祖父母照顧者。 C.危機家庭:經社工員專業評估確有以下情形之ㄧ,而影響家庭對幼童照顧功能者。 a.戶內人口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大疾病而有生命危險者。 b.戶內負擔家計者失蹤、入獄服刑。 c.家庭遭受其他重大變故或天然災害。 D.其他特殊條件之家庭:經社工員專業評估,認為有提供本項服務補助之必要者。 (2)夜間工作家庭:實際照顧之父、母或監護人為夜間工作者,夜間工作時間為晚上6點過後。 (3)多胞胎家庭:同1胎2名子女以上。 |
1.一般家庭(補助70%):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年最高補助180小時。 (1)至保母家、托育機構或安置機構接受臨托服務:每小時收費100元,補助70元。 (2)保母到宅服務:每小時收費120元,補助85元。 2.弱勢家庭,非發展遲緩兒童: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年最高補助180小時。 (1)至保母家、托育機構或安置機構接受臨托服務:每小時收費100元,補助100元。 (2)保母到宅服務:每小時收費120元,補助120元。 3.弱勢家庭,發展遲緩兒童: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年最高補助240小時。 (1)至保母家、托育機構或安置機構接受臨托服務:每小時收費120元,補助120元。 (2)保母到宅服務:每小時收費140元,補助140元。 (3)服務滿30分鐘,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 |
101.07.31 開始實施, 103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4-7532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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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遲緩兒童接受日間托育服務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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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學齡前兒童(0-6歲) 1.設籍本縣。 2.學齡前兒童(0-6歲)。 3.持有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以1年認定之),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 4.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
1.每人每月補助最高金額為3,000元。若低於3,000元,以實際支付費用為補助額度。 2.本項補助與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以及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04-53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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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 |
中低收入戶(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之下列幼童: 1.年滿3足歲以上至未滿5足歲(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實際就托於已立案幼兒園之學齡前幼童。 2.年滿4足歲以上至未滿5足歲(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實際就讀已立案幼兒園之學齡前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3.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兒園之學齡兒童。 4.家庭應計算人口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之90%者。 5.家庭應計算人口之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 6.家庭應計算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
1.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 2.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者、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但請領幼兒教育劵補助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教(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計畫之補助標準,得補足差額,但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
94.09.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教育處 幼兒教育科 04-7531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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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
1.補助對象: (102學年度)依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須符合下列規定: (1)本國籍。 (2)96年9月2日至97年9月1日間出生的幼兒;或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的學齡兒童。 (3)就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的幼兒園。 2.申請資格:免學費計畫的就學補助,包括「免學費補助」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簡稱弱勢加額補助)」二種,內容分述如下: (1)免學費補助: A.就讀公立幼兒園:入學免交「學費」,每學年最高節省14,000元。 B.就讀私立幼兒園:每學年最高節省30,000元(分上、下學期撥付)。 (2)弱勢加額補助: A.除免學費補助以外,符合下列資格者,再加額補助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課後延托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 a.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b.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 B.但是家戶擁有第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無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均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C.家戶年所得、家戶年利息所得及不動產,是採計幼兒和父親與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合計的總額。 3.「免學費補助」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簡稱弱勢加額補助)」補助合計經濟最為弱勢者,最高得免費就讀公立幼兒園,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生每學年最高得補助60,000元(分上下學期撥付)。 |
免學費補助: 1.就讀公立幼兒園:入學免交「學費」,每學年最高節省14,000元。 2.就讀私立幼兒園:每學年最高節省30,000元(分上、下學期撥付)。 3.弱勢加額補助: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年所得30萬以下:最高補助15,000元。 (2)年所得50萬以下:最高補助10,000元。 (3)年所得70萬以下:最高補助5,000元。 |
100.08.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教育處 幼教科 04-7531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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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 |
5足歲免學費就學補助 |
補助對象:幼兒就讀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公私立幼兒園。 1.本國籍。 2.96.9.2~97.9.1出生者。 3.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的學齡兒童。 |
1.公立:入學即免收。 2.私立:幼兒入園須滿1個月始可造補助名冊;每名幼兒補助15,000元;中途入園幼兒,依「南投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每學期向幼兒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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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 學務科 049-223173 幼兒就讀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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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加額就學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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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幼兒就讀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公私立幼兒園。 1.本國籍。 2.96.9.2~97.9.1出生者。 3.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的學齡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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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幼兒家戶年所得予以補助。 2.已領補助而中途離園未再就學之幼兒,補助款逾實際繳費金額者,則須歸還。 |
每學期向幼兒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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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 學務科 049-223173 幼兒就讀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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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未滿5足歲中低收入戶幼兒補助 |
1.幼兒就讀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公私立幼兒園。 2.本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幼兒。 |
每名幼兒最高補助6,000元。 |
每學期向幼兒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
教育處 學務科 049-223173 幼兒就讀園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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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托育費用補助(0至未滿2歲) |
1.補助對象:2足歲以下兒童。 2.申請條件: (1)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都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未滿2歲的幼兒,而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或立案托嬰中心保母照顧者。 (2)兒童的父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者。 (3)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不受收入之限制。 (4)3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不受收入及就業之限制。 |
1.一般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000~3,000元。 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3,000~4,000元。 3.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每月補助4,000~5,000元。 |
97.04.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社工及婦幼科 049-2247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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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臨時托育補助辦法 |
1.補助對象:0-未滿18歲兒童或少年,須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具中低收入戶資格。 2.申請資格: (1)父母雙亡、一方死亡、傷病、失蹤、服刑、離異、未婚懷孕者。 (2)未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或雖經認領但生父改娶或生母改嫁者。 備註:102年補助1,497人。 |
每人每月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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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度申請。 |
社會處 社工及婦幼科 049-2247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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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
1.補助對象:0至未滿2歲兒童。 2.申請資格: (1)兒童之父母至少一方因照顧兒童而未就業。 (2)父母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3)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4)未領取其他同性質生活類補助。 備註:102年補助6,165人。 |
1.低收入戶者,每人5,000元。 2.中低收入戶者每人4,000元。 3.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家庭每人2,5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社工及婦幼科 049-2247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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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 |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
1.補助對象:凡本縣家戶有0-2歲幼兒,父母其中一方因育兒需要未就業者,且家戶最近1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均可提出申請。 2.申請條件:所稱未就業者係指: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最近1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2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12個月之金額。 備註:102年補助9,4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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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補助經由公所審查通過後,會發函告知民眾補助期限及金額,目前一般家戶每位幼童每月補助2,500元,中低收入家庭每位幼童每月補助4,000元,低收入戶家庭每位幼童每月補助5,0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3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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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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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1.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申請條件: 1.一般家庭: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補助每位幼兒每月2,000-3,000元。 2.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4,000元。 3.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4,000-5,000元。 備註:102年補助909人。 |
托育費用之補助2,000-5,000元。 |
97.04.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及少年福利科 05-5522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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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辦理幼兒教育津貼執行要點 |
2-5歲幼童就讀幼兒園,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幼童、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寄養家庭或安置。 |
低收入戶、寄養或安置幼童最高每學期9,000元;身心障礙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視情形補助2,000-3,000元。 |
上學期申請至10.31止,下學期申請至04.30止。 |
教育處 特教科 05-5522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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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要點 |
就讀私立國中小或縣立高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幼童、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寄養家庭或安置。 |
視情形補助2,000-3,000元。 |
上學期申請至10.31止,下學期申請至04..30止。 |
教育處 特教科 05-5522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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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特殊教育法第30條第3項規定 |
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身心障礙幼兒。 |
公幼3,000元,私幼7,500元。 |
每學期補助1次。 |
教育處 特教科 05-5522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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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
1.滿5足歲且就讀公立幼兒園或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者。 2.依法核定緩讀之學齡兒童,且經鑑定安置於公立幼兒園或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者。 |
1.學費:公立:免學費。私立:最高補助1,5000元。 2.弱勢加額補助公立:最高全額補助。私立:最高15,000元。 |
每學期補助1次。 |
教育處 特教科 05-5522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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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中低收入戶幼兒補助) |
就讀本縣公私立幼兒園年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劇中低收入戶資格之幼兒。 |
最高補助6,000元。 |
每學期補助1次。 |
教育處 特教科 05-5522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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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新移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實施要點 |
1.設籍本縣之新移民子女,年滿4足歲未滿5足歲之幼兒,並實際就讀於本縣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幼兒園者。 2.家戶年所得未超過60萬且年利息未超過30,000元。 |
每人4,000元。 |
每學期補助1次。 |
教育處 特教科 05-5522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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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 |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 |
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2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2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12個月之金額。 備註:102年補助5,968人。 |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4,000元。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5.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止。 |
101.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局 05-3620900 轉2506 林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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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辦理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1.補助條件: (1)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 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申請資格: (1)本項補助所稱「就業者」係指: A.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B.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C.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D.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具「漁會法」第15條所定甲類會員身分者。 E.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 (2)本項補助所稱「保母人員」係指: A.受有證照之保母照顧者。 B.受有保母結業證書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保、家政、護理等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等無證照之保母照顧者。 3.補助標準: (1)一般家庭: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2)中低收入戶。 (3)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4)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補助對象不受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限制。 (5)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備註:102年計補助604人。 |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2,000-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4,000元。 3.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4,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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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4.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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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 05-3620900 轉2503 劉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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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
103年補助額度彙整表
備註:102年補助1,780人。 |
1.免學費補助:公立園所採5歲幼兒入學即不收取學費(7000元);私立合作園所每名幼兒每學期補助15,000元。 2.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低收、中低、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家庭,除免學費補助外,得再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最高補助金額15,000元) |
每年3月及9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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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05-3620123 轉412 吳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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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 |
中低收入家庭托教補助 |
1.補助對象:補助年滿2、3、4足歲幼童實際就讀公私立幼兒園之幼童。 2.申請資格:具有103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之幼童。 |
6,000元/學期。 |
103年持續辦理。 |
教育處 08-7320415轉3673 陳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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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托 育津貼 |
凡就讀幼托園所之低收入戶或家庭寄養之兒童(惟2歲以下及大班兒童除外)。 |
1,500元/月。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8-7320415轉5313 呂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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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低收入 戶產婦及嬰 兒營養補助 實施計畫 |
1.低收入戶產婦。 2.低收入戶出生2個月內嬰兒。 |
每人補助5,000元。 |
93.03.18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8-7320415轉5339 林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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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媽媽新 生兒營養補 助 |
未滿20歲未婚懷孕至分娩2個月未經生父認領者。 |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 |
93.02.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8-7320415轉5322 葉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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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 庭子女生活 津貼 |
未滿15歲之子女或孫子女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或第6款規定者。 |
每1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0分之1(103年度:1,905元),每年申請1次。 |
89.05.24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8-7320415轉5315 董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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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凡設籍本縣符合「屏東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審核標準」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者。 |
1,900元/每月。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8-7320415轉5312 吳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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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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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家戶年所得級距核定補助金額。 |
103年持續辦理。每年分上下學期申請,下學期於3月1日至4月15日及上學期於9月1日至10月15日申請。 |
教育處 08-7320415轉3673 陳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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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作業要點(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補助計畫) |
1.補助對象:具有原住民身份之幼兒。 2.申請條件: (1)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兒園。 (2)補助年齡:滿3歲至未滿足5歲之幼兒,以幼兒入園當學年度9月1日滿該歲數之認定之。 例如: 1.3歲(小班)98.09.02至99.09.01生。 2.4歲(中班)97.09.02日至98.09.01生。 |
1.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10,000元。 2.就讀公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8,500元。 |
103.02..20 開始實施。 |
原住民處 輔導行政科 08-7320415轉3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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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1.補助對象:家庭總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標準且符合下列資格者,可由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提出申請。 2.申請資格: (1)兒童及少年未滿18歲。 (2)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3)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4)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A.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B.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C.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D.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E.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F.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備註:102年補助1,934人次。 |
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12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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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兒少科 089-345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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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備註:102年補助2,424人次。 |
1.一般家庭: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補助每位幼兒每月2,000-3,000元。 2.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4,000元。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4,000-5,000元。 3.3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補助對象不受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限制。 |
97.04.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兒少科 089-34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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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設籍本縣且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服刑中,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或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或傷病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等級為重度以上者,而另一方為照顧配偶,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本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由法院責付本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8.父母、養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皆確因其他事由致無力撫育者,並經各鄉鎮市公所專案函報本府核准者。 9.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10.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父無力撫育,且生母改嫁或失蹤者。 備註:102年補助9,108人次。 |
符合本辦法補助資格者,每位兒童及少年每月補助金額為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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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24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兒少科 089-34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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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
1.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並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取得資格證明者。 2.本國籍。 3.就讀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幼兒園。 4.2歲以上至未滿5歲之幼兒。 備註:102年補助80人。 |
每學期補助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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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半年度:102.04.15至102.05.15日申請。 2.下半年度:102.10.15至102.11.15申請。 |
教育處 特幼科 089-361225轉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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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幼童托育津貼 |
依臺東縣政府發放低收入戶幼兒就讀公私立幼兒園托教補助辦理原則,發放對象為設籍於本縣之政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滿2至6歲(身心障礙滿2至6歲)之幼兒,並就讀於本縣各公立幼兒園或經立案許可之私立幼兒園。 備註:102年補助471人。 |
每位幼兒每月補助1,500元,依實際繳費金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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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半年度:102.05.01至102.05.31日申請。 2.下半年度:102.11.01至102.11.30日申請。 |
教育處 特幼科 089-361225 轉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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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 |
設籍本縣,其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5.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備註:102年補助686人次。 |
1.子女生活津貼:設籍本縣,家庭有未滿15歲子女或孫子女,符合前項資格之ㄧ,每名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0分之1。 2.兒童托育津貼:未滿6歲之兒童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育機構;如已就讀本縣已立案私立托育機構者,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名兒童每月補助,1,500元,,每學期最高補助9,000元,但實際繳費金額未達1,500元,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與幼教券不得重複領取。 |
89.05.24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兒少科 089-345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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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
凡設籍本縣未滿20歲未婚懷孕之未婚媽媽之新生兒;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民國103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為10,869元)者。 備註:102年補助23人次。 |
符合規定之新生兒每月按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核發,以補助3個月為限。 |
89.05.24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兒少科 089-345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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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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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2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2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12個月之金額。 備註:102年補助23,835人次。 |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4,000元。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5.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止。 |
101.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兒少科 089-345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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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1.依照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2.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
子女生活扶助:每人每月2,1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科 03-8228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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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
未滿20歲未婚懷孕至分娩2個月者 |
每1新生兒每月以上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1案情以核定補助1次為限。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科 03-8228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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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含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 |
1.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2.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
1.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1,905元。 2.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1,5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幼科 03-8228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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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補助對象: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3名子女以上家庭不受就業及所得限制) 1.一般家庭: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2.中低收入戶。 3.弱勢家庭:低收入戶、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特殊境遇、高風險家庭。 |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2,000-3,000元。 2.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4,000元。 3.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4,000-5,000元。 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
97.04.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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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婦幼科 03-8228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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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
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
1.低收入戶:5,000元。 2.中低收入戶:4,000元。 3.一般家庭:2,500元。 |
101.01.01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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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婦幼科 03-8228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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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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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之產婦所生之新生兒。 2.申請條件:由接生醫院協助採取新生兒足跟血寄交新生兒篩檢中心,由新生兒篩檢中心依行政院衛生署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作業說明之新生兒篩檢項目申請補助:苯酮尿症、先天性甲狀腺低功能症、高胱胺酸尿症、半乳糖血症、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楓漿尿病、中鏈醯輔酶Α去氫酶缺乏症、戊二酸血症第一型、異戊酸血症、甲基丙二酸血症等,計1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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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新生兒:每案減免200元(請代收個案自付檢驗費用350元)。 2.列案低收入戶、或於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之醫療機構(助產所)出生者:每案減免550元(個案無須自付檢費用)。 3.疑陽性複檢者:比照一般新生兒,每案減免200元(個案無須自付檢驗費用);實際費用未達200元者,依實際費用減免之(如:先天性甲狀腺低功能症、半乳糖血症、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等複檢,每案減免1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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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 保健科 03-8227141 轉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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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陽性個案確認診斷費用補助 |
1.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之產婦所生之新生兒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陽性個案 2.申請條件:由新生兒篩檢之確認診斷醫院依減免項目申請補助:篩檢陽性個案進行確認診斷之必要檢驗項目,包括:酵素檢查、氨基酸分析、有機酸分析等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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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案減免金額以2,000元為上限;實際費用未達2,000元者,依實際費用減免之(如: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之確認診斷,每案減免25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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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 保健科 03-8227141 轉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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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聽力篩檢 |
補助對象:設籍本國未滿3個月之新生兒。 |
每案補助7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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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 保健科 03-8227141 轉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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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血唐氏症胎兒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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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對象:本縣34歲以下縣民懷孕10-20週孕產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本縣縣民其已設籍或設籍前之懷孕10-20週之新住民配偶孕產婦。 2.設籍本縣懷孕10-20週具中低(低)收入戶身分之孕產婦。 3.原住民孕產婦(以山地鄉、偏鄉(豐濱鄉)原住民孕產婦為優先補助對象)。 |
每案補助500元(實支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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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開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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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 保健科 03-8227141 轉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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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遺傳診斷:羊膜穿刺篩檢 |
減免對象:本縣縣民其已設籍或設籍前之34歲以上(含34歲)新住民配偶孕產婦。 |
每案補助3,000元(實支實付)。 |
103年開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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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 保健科 03-8227141 轉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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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 |
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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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1,905元 2.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1,5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6-9264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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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臨時及夜間托育服務實施計畫 |
設籍並居住於本縣之2歲以下兒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需托育費用,一般家庭自行負擔,弱勢家庭則由本府酌予補助。 1.列冊低收、中低收入戶父母或兒童主要照顧者因就業、接受職業訓練、重病住院或家庭遭遇變故而無法親自照顧兒童者。 2.身心礙礙、發展遲緩兒童或領有重大傷病卡、罕見疾病卡之兒童,其父母或兒童主要照顧者因就業、接受職業訓練、重病住院或家庭遭遇變故而無法親自照顧兒童者。 3.本府列案輔導之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或高風險家庭內之兒童內之12歲以下兒童。 4.其他經社工人員評估遇有困難需協助兒童臨托之家庭。 |
每案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整,半日托(4小時)每次最高補助200元,實際繳交金額未滿200元者,以際(高補助400元,實際繳交金額未滿400元者,以實際繳交金額補助之,每月補助以不超過15日為原則(托育機構臨托、保母臨托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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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6-9264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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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 |
凡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3個月以上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因生活困苦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6個月以上,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因生活困苦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常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 8.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9.其他特殊事故經主管機關調查評估確有必要扶助之兒童或少年。 ※本項所稱無力撫育者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1.5倍、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500萬元且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15萬元者。 |
每人每月最高扶助1,9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6-9264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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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補助條件: 1.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
補助標準: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2,000-3,000元。 2.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4,000元。 3.低收入戶、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4,000-5,000元。 4.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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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06-9260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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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補助 |
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
一般家庭2,500元,低收入戶5,000元,中低收入戶4,0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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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06-9264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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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
基隆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特殊救助實施計畫: 低收入戶托兒補助 |
1.補助對象:就讀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之年滿2足歲至未滿5歲(中班),低收入戶兒童、寄養兒童。 2.申請條件: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繳費收據、戶口名簿影印本及低收入戶證明等文件於下列期間向該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1)每年7月申請當年1至6月之托兒補助費。 (2)每年12月申請當年7至12月之托兒補助費。 備註:102年度補助30人次。 |
1.每名兒童每月補助1,500元。但實際繳費未達1,500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 2.已領有政府補助,但補助額未達1,500元者,補助其差額;其補助額已達1,500元者,不再補助。 |
101.12.25基府社工壹字第1010189744號函頒修正,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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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社會工作及救助科 02-24201122 轉2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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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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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助對象: (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2.申請條件: (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2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2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12個月之金額。 |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5,000元。 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4,000元。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每名兒童每月2,5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100.12.26院臺內第1000070 406號函核定、102.12.31日部授家字第10208501272號令修正發布),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女兒少福利科 02-24201122轉203-2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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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計畫 |
1.補助對象: (1)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 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申請條件: (1)本項補助所稱「就業者」係指: A.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B.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C.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D.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具「漁會法」第15條所定甲類會員身分者。 E.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 (2)本項補助所稱「保母人員」係指:符合本計畫、參、實施對象、三、保母人員之規定者。 |
1.一般家庭:每位幼兒每月2,000-3,000元。 2.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3,000-4,000元。 3.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4,000-5,000元。 5.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
97.04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女兒少福利科 02-24201122 轉203~2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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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 |
1.補助對象:未婚媽媽之新生兒。 2.申請資格: (1)全家總收入平均未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 (2)全家人口房屋及土地公告現值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整,且每人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所計算全年之金額。 |
每1新生兒每月以上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最高補助3個月為限。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女兒少福利科 02-24201122 轉203~2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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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
1.補助對象:5歲且就讀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公私立幼兒園。102學年度5歲幼兒為96.09.02至97.09.01間出生之幼兒;103學年度為97.09.02日至98.09.01。 2.申請條件:凡5足歲具本國籍之幼兒家長可逕向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
免學費教育計畫包括「免學費補助」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簡稱弱勢加額補助)」二種。 1.「免學費補助」就讀公立幼兒園者,入學免交學費;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學年最高補助30,000元。 2.「弱勢加額補助」,除免學費補助外具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或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者,再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不含交通費、保險費及課後延托費)。 前2項補助合計,經濟最弱勢者,最高得免費就讀公立幼兒園;就讀私立幼兒園,每學年最高補助60,000元(分上、下學期撥付)。 |
1.102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截止日第1期為04.15日,第2期為06.15 (僅私立幼兒園得申請第2期)。 2.103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截止日第1期為10.15,第2期為12.15(僅私立幼兒園得申請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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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 學前教育科 02-24301505 轉602、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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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幼兒就學補助 |
1.補助對象: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之2~4歲幼兒,且就讀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幼兒園。 102學年度2~4歲幼兒為97.09.02至100.09.01間出生之幼兒;103學年度為98.09.02至101.09.01。 2.申請條件:持當學年戶籍所在地開立之中低收入戶證明,可逕向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
每學年最高補助12,000元(分上、下學期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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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截止日為04.15:103學年度第1學期為10.15。 |
教育處 學前教育科 02-24301505 轉602、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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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 |
1.低收入戶幼兒。 2.中低收入戶幼兒。 3.經濟情況特殊幼兒。 4.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幼兒。 |
全額補助。 |
每學期。 |
教育處 學前科 02-24301505轉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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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補助身心障礙幼兒之教育補助經費 |
2足歲以上至國民小學前經鑑輔會安置就讀公立及立案幼兒園所(機構)者,依下列基準補助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費: 1.4足歲以上未滿5足歲,就讀公立幼兒園所(機構)者。 2.2足歲以上就讀立案私立幼兒園所(機構)者。 |
每人1學期補助3,000元。 每人1學期補助7,500元。 |
一學年發放2次,上學期各校於9月提出申請;下學期各校於2月提出申請。 |
教育處 特教科 02-24301505 轉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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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
補助對象及申請資格: 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
1.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補助至幼兒滿2歲止。 2.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4,000元補至幼兒滿2歲止。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補助每位幼兒每月2,500元,補助至幼兒滿2歲止。 |
101.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女兒童少年 福利科 03-5216121轉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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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津貼 |
設籍新竹市且為低收入戶之就托(讀)於立案公私立幼兒園或課後托育中心兒童。 |
1.補助金額以每位兒童實際就托(讀)繳費月份核定,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每學期最高補助9,000元;實際繳費較低者,依繳費數額補助。 2.性質相同之托育補助或津貼,僅得擇一申領或補發差額。 |
103.01.01- 103.12.31 |
社會處 婦女兒童少年 福利科 03-5216121轉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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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
補助對象: 1.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將前述兒童送請合法立案托嬰中心或已加入本市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人員照顧,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一般家庭: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 3.3位子女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補助對象不受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綜合所得稅稅率條件之限制)。 |
依保母資格核發補助金額: 1.一般家庭:2,000~3,000。 2.中低收入戶家庭:3,000~4,000。 3.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4,000~5,000。 |
103.01.01- 103.12.31 |
社會處 婦女兒童少年 福利科 03-5216121 轉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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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育兒指導服務 |
補助對象: 1.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家有0-2歲以下幼兒並有育兒指導需求者。 2.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家有6足歲以下幼兒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家庭。 (2)特殊境遇家庭、領有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等家庭。 (3)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家庭(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4)幼兒本人為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者。 (5)其他經本府社工評估親職功能不彰之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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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25 開始實施, 103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女兒童少年 福利科 03-5216121 轉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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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
補助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市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或其他經本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其父母或監護人,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6歲幼兒,送請社區保母系統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申領審核標準,準用「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之規定。 2.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將入學前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請社區保母系統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 |
符合資格1.者每小時補助100元;符合資格2.者,每小時補助120元 以上2項每年最高補助上限皆為240小時。 |
102.08.22 開始實施, 103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女兒童少年 福利科 03-5216121 轉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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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平價托育服務 |
補助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新竹市(以下皆稱本市)之弱勢家庭之幼兒,由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1.前述弱勢家庭係指:照顧者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或需照顧家中其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輕度以上失能長者之: (1)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103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之未滿2歲幼兒。 (2)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103年度低收入戶證明)、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有效期限間內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之未滿2歲幼兒。 2.經本府社會處社工員評估轉介,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委託單位社工員評估確實有需要家庭之未滿3歲幼兒。 3.本計畫所稱「保母人員」,為加入本市社區保母系統或受雇於本市合法立案托嬰中心之合格保母。 |
補助標準: 1.中低收入戶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新6,000元(符合「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者,其中4,000元由中央支應外,餘均依本計畫由新竹市政府社會救助金專戶支應。) 2.低收入戶家庭、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8,000元(符合中央「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者,其中5,000元由中央支應外,餘均依本計畫由新竹市政府社會救助金專戶支應。) 3.經本府社會處社工員評估,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委託單位社工員評估確實有需要之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8,000元為原則,必要時得全額支付,惟系統保母全日托每月以30,000元,托嬰中心日間托育每月以18,000元為上限,補助款依本計畫由新竹市政府社會救助金專戶支應。 |
103持續辦理。 |
社會處 婦女兒童少年 福利科 03-5216121 轉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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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公立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幼兒減收學雜費補助 |
1.補助對象: (1)學齡2至5歲之身心障礙幼兒。 (2)學齡2至5歲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3)學齡2至4 歲低收入戶幼兒。 2.申請資格: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幼兒惟,5歲大班生需扣除已請領教育部5歲幼兒相關補助部分。 (2)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幼兒。 (3)持有本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書者。 |
符合資格者依據本市公立幼稚園收費標準之數額按比例補助。 1.領有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及領有本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書者之幼兒減免全額學雜費。 2.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者:減收70%學雜費。 3.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者:減收40%學雜費。 |
99.08.01 開始實施, 103持續辦理。 |
教育處 特殊與學前教育科 03-5253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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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作業要點 |
1.補助對象:滿3歲至未滿5歲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 2.申請資格:就讀本市立案公、私立幼兒園之幼兒,並由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
1.公立幼兒園:每人每學期8,500元。 2.私立幼兒園:每人每學期10,000元。 |
103.01.01- 103.12.31 |
民政處 客家與原住民事務科 03-5216121 轉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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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 |
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 1.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 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嘉義市社區保母系統之托育人員或本市立案托嬰中心照顧者。 2.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嘉義市社區保母系統之托育人員或本市立案托嬰中心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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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般家庭: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補助每位幼兒每月2,000或3,000元。 2.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或4,000元。 3.低收入戶、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4,000或5,000元。 |
97.04.開始實施,103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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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科 05-2288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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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2足歲以下兒童。 申請條件: 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2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2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12個月之金額。 備註:102年補助人數計2,744人(21,017人次)。 |
1.綜合所得稅未滿20%, 每月補助2,500元。 2.中低收入戶:每月補助4,000元。 3.低收入戶:每月補助5,0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103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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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 社會福利科 O5-2288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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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 |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2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2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12個月之金額。 ※請於戶籍各鄉鎮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4,000元。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4.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5.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止。 |
101.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82-322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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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父母照顧子女津貼 |
1.照顧未滿5歲且未領取政府托育補助、未就讀於公私立幼兒園子女者。 2.照顧未滿12歲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者。 3.照顧者未進入就業市場並未領有報酬者。 ※請於戶籍各鄉鎮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
發給本津貼之標準如下:照顧子女津貼3,000至6,000元不等。 |
95.01.27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82-324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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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含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 |
1.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2.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
1.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1,878元。 2.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1,5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社會處 082-324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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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皆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2.持有中低收入戶家庭證明。 3.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由社會處認定)。 4.家中有3位以上子女者。 |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2,000-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4,000-5,000元。 3.中低收入戶家庭:每位幼兒每月3,000-4,000元。 4.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5.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及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 |
97.04.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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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社區保母系統 082-330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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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幼兒教育券實施方案 |
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實際就讀本縣已完成改制之私立幼兒園者,具中華民國國籍,以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年滿3足歲未滿4足歲之幼童。 2.幼兒當學期設籍於本縣滿6個月以上及領取期間尚設籍於本縣,且未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 3.實際就讀於本縣已立案私立幼兒園當學期滿1個月者。 |
每人每個月補助6,000元,每學年度以9個月計算,分上、下學期申請(1學期原則以4.5個月計算);另補助每位幼生每學期1,000元教材費用。 |
每年4月及10月申請。 |
教育處 082-325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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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103年度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實施辦法 |
1.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之在學學生或就讀本縣許可設立幼兒園之幼兒。 2.就讀金門地區大專校院(含分校、分部)、金門高級中學及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之在學學生。 3.學生本人設籍本縣10年以上現仍設籍本縣,且曾就讀於本縣國小、國中或高中(職)合計滿6年以上,現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 4.年齡達幼兒園學齡,在本縣許可設立幼兒園之幼兒。 ※前項所稱學生不含各類在職專班、假日班、社區大學、空中大學、教育推廣學分班、各級補校、學士後各學系、重讀或延畢學生、帶職帶薪人員、及其他已領取軍人退休俸(終生補助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退休(職)人員支(兼)領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人員及符合個人年所得26萬元以上之進修部(夜間部)學生。 |
交通圖書券補助額度為每人每年補助4,000元,分上、下學期核撥,每次核撥2,000元。 |
103年持續辦理。 |
教育處 國教科 082-325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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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 |
連江縣家庭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 |
設籍條件:現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之婦女,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本縣,並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 1.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要點施行後設籍本縣連續滿6個月者。 2.夫或妻之一方於本要點施行前設籍本縣且累積滿6個月者。 3.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者。 4.照顧者未進入就業市場並未領有報酬者。 照顧對象:(符合下列之一) 1.照顧未滿4足歲且未領取政府托育補助、未就讀(托)於公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子女者。 2.照顧12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者。 申請發給本津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 3.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申請照顧12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津貼者應檢附,照顧3足歲以下子女免附)。 5.其他相關文件。 |
照顧子女1人者,每月3,000元;育照顧子女2人者,每月6,000元;照顧子女3人以上者,每月9,000元。 |
99.01.01 開始實施, 100.10.06 修正,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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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0836-25022 轉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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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
1.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6.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7.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止。 |
1.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2.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4,000元。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
101.01.01 開始實施, 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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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0836-25022 轉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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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友善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 1.家中有未滿 2 歲幼兒之家長。 2.社區保母系統、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含托兒所兼辦)(以下簡稱托嬰中心)。 3.保母人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年滿20歲,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2)年滿 20 歲,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且領有結業證書者,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3)受僱於托嬰中心之護理人員、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或保母人員,並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 申請條件 1.本項補助所稱「就業者」係指: (1)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2)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1項及第 8 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4)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5 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具「漁會法」第 15 條所定甲類會員身分者。 (5)依所得稅法第 4 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 2.本項補助所稱「保母人員」係指:符合本計畫、參、實施對象、三、保母人員之規定者。 ※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 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備註:102年補助197人。 |
1.一般家庭: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者,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2,000-3,000 元。 2.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 3,000-4,000 元。 3.低收入戶、家有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4,000-5,000 元。 有3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 2 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補助對象不受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限制。 |
97.04.開始實施,103年持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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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社會課 0836-25022 轉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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